遷讓房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248號
CHDV,112,補,248,2023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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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48號
原 告 江建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夙偵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提出門牌號碼彰化縣○○市○○路0段000巷00弄0號房屋(下稱
系爭房屋)之「最新」房屋稅籍資料、坐落之土地之土地登
記簿謄本正本。
二、陳報系爭房屋市值約略多少?以供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計算應繳之裁判費金額)。
三、原告與被告間之關係(有無親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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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