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45號
原 告 陳穎茂
訴訟代理人 陳冠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何枝等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
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03萬元(33萬元+70萬元=10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萬1197元,請如期繳納。
二、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
類謄本謄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
蔽)。
三、提出彰化縣○○鄉○○段00○號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建號全部,含他項權利證明;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四、提出被告(抵押權人)康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資料、
全體董事資料;及被告抵押權人陳何枝之戶籍謄本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