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238號
CHDV,112,補,238,2023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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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38號
原 告 顏堃至
顏士
顏悅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彥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玉衫等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提出彰化縣○○鄉○○○段00○號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建號全部,資料均不可遮蔽)。與門牌號碼彰化縣○○鄉○○
村○○街000巷000弄0號(整編後)之「最新」房屋稅籍資料。
二、陳報系爭房屋(鋼造、面積308.48㎡)市值約多少?以供本院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再加欠租59萬6000元,以計算應繳之裁
判費額)。
三、提出彰化縣○○鄉○○○段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
異動索引(地號全部、資料不可遮蔽)、地籍圖謄本正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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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