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49號
聲 請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上列聲請人請求閱覽卷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本院110年度訴字第487號分割共有物事件全卷。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本院110年度訴字第487號分割共有 物案件之被告王世勳律師即王義博遺產管理人之債權人,此 有債權憑證與家事公告之影本等附卷可稽。故聲請人為利害 關係人,請求閱覽上開卷宗全卷等語。
三、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黃義博為債務人 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北簡字 第4885號民事簡易判決與確定證明書等為證,且經本院調取 110年度訴字487號全卷核閱無誤,堪認其就法律上利害關係 已有釋明,本件聲請應予准許,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佳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