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0509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代 理 人 江肇基
債 務 人 天福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天福海運承攬運送有限公司
兼 上 二人 周慶徽
法定代理人
債 務 人 陳麗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佰伍拾萬零壹佰伍拾貳
元,及其中⑴新臺幣壹佰伍拾萬零壹佰伍拾貳元自民國一百
零六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六二二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
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⑵新臺幣伍佰萬
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四點六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
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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