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9號
原 告 邱芊勻
訴訟代理人 陳昭全律師
複代理人 陳葛耘律師
被 告 邱明和
胡邱淑
邱玉華
邱陳速
兼上1人
法定代理人 邱舜江
被 告 邱舜墘
邱郁棋
邱碧治
邱萬立
邱昶春
李玉琴
邱乙家
邱麗卿
邱凰玲
邱綵緁
邱莞淳
邱祿棋
邱品軒
阮氏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邱凰玲、邱綵緁、邱莞淳、邱祿棋、邱品軒、阮氏容應就其被繼承人邱舜仁所遺如附表一所示應繼分35分之1之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兩造公同共有如附表一所示被繼承人邱鯨之遺產,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㈠兩造被繼承人邱鯨於民國84年11月16日去世,遺有如附表一 所示遺產(下稱系爭遺產),兩造應繼分比例如附表二所示 。邱鯨再轉繼承人邱舜仁於94年2月18日去世,其應繼分由 配偶阮氏蓉及子女邱凰玲、邱綵緁、邱莞淳、邱祿棋、邱品 軒繼承,尚未辦理繼承登記,爰請求上開繼承人辦理繼承登 記。
㈡系爭遺產並無不得分割之情形,惟兩造不能協議分割,爰訴 請裁判分割,主張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並 聲明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邱乙家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據其前到場陳稱: 對於原告主張沒有意見。
四、其餘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
五、法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上揭之事實,業據提出繼承系統表、土地登記謄本 、除戶暨現戶戶籍謄本、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等件為證,且為 被告所不爭執,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 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 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定 有明文。次按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 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 為下列之分配:㈠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㈡原物分配顯有困 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又公同共有 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 之規定,民法第824條第1、2項、第830條第2項亦有明定。 查兩造為邱鯨之繼承人,對於邱鯨之遺產為公同共有,因該 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不分割之約定,兩造既不能 達成協議分割,原告請求裁判分割以消滅遺產之公同共有關 係,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㈢次按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 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 其物權,民法第759條定有明文。又分割共有物,性質上為 處分行為,依民法第759條規定,共有不動產之共有人中有 人死亡時,於其繼承人未為繼承登記以前,固不得分割共有 物。惟原告如於本件訴訟中,請求死亡共有人之繼承人辦理 繼承登記,並合併對繼承人及其餘共有人為分割共有物之請 求,不但符合訴訟經濟原則,亦與民法第759條及強制執行 法第130條規定之旨趣無違(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1012號 判例意旨參照)。查系爭遺產原公同共有人邱舜仁已死亡, 則原告於訴請分割遺產同時,併請求其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 ,尚無不合,應准許之,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㈣又按共有人因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而提起分割 共有物之訴,應由法院斟酌共有物之性質、共有人之意願、 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經濟效用等因素,秉持公平原則,而為 適當之分配。原告主張系爭遺產按兩造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 別共有之分割方法,被告則未提出其他分割方案供本院審酌 。本院認系爭遺產由兩造按附表二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 共有,符合兩造之應繼分利益,應屬適當可採,爰判決系爭 遺產之分割方法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8 條、第80條之1。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施嘉玫
附表一:
編號 被繼承人邱鯨之遺產項目 1 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權利範圍1分之1之土地 2 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權利範圍5分之1之土地
附表二:
編號 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1 邱明和 1/7 2 胡邱淑 1/7 3 邱芊勻 1/7 4 邱玉華 1/7 5 邱陳速 1/35 6 邱舜墘 1/35 7 邱舜江 1/35 8 邱郁棋 1/35 9 邱碧治 1/21 10 邱萬立 1/21 11 邱昶春 1/21 12 李玉琴 1/21 13 邱乙家 1/21 14 邱麗卿 1/21 15 邱凰玲、邱綵緁、邱莞淳、邱祿棋、邱品軒、阮氏容(邱舜仁之繼承人,公同共有) 1/35 (連帶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