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擔保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2年度,234號
CHDV,112,司聲,234,2023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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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234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相 對 人 尚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郭昱仲
廖秀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存字第1702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370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 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 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鈞院111年度裁全字第417號假扣 押裁定,提供擔保金新臺幣370萬元,聲請對相對人之財產 實施假扣押強制執行。茲因相對人同意返還,爰聲請返還擔 保金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依本院111度裁全字第417號民事裁定,提供 如主文所示擔保金,並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存字第1 702號提存在案;又相對人已同意聲請人取回前開擔保金等 情,有聲請人所提本院民事裁定影本、相對人出具之同意書 及印鑑證明在卷可稽,復經本院調閱前開提存卷宗審查無誤 。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劉俊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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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尚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