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955號
聲 請 人 詹秉洋
上列聲請人詹秉洋因與相對人林增益等三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
請人詹秉洋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本票須經提示,方得行使追索權,所謂提示,係指實際向
發票人提出本票請求付款而言。系爭本票(票號:WG000000
0、WG0000000)皆未載到期日,故請具狀表明上開2紙本票
之提示日各為「何年月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