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938號
聲 請 人 陳達瑋
上列聲請人陳達瑋因與相對人ZUMARRAGA EMMYLOU MORTA間本票
裁定事件,聲請人陳達瑋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
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本件聲請狀記載,聲請人於民國111年2月25日提示,惟聲
請人請求自111年2月15日起算利息(利息起算日在提示日之
前),核與票據法第133條規定不符,是請具狀更正本件利
息起算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