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931號聲 請 人 陳寶元 上列聲請人陳寶元因與相對人陳秀絹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陳寶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補正聲請人陳寶元之住、居所資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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