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2年度,931號
CHDV,112,司票,931,2023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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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931號
聲 請 人 陳寶元



上列聲請人陳寶元因與相對人陳秀絹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陳
寶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聲請人陳寶元之住、居所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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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