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6911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慧欣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發給支付
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 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支 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 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債務人慧欣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業已解散,且該公 司原法定代理人即債務人林雪屏及債務人謝貞彬2人均已遷 出國外,此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2 份附卷可稽,故對債務人等3人之送達均須於國外行之,依 上開說明,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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