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6755號
債 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南投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張毓哲
上列債權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南投區營業處因與債務人張浚
欣(即張金生之繼承人)等四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確認本件請求聲明是否限於債務人張浚欣、張芳菘、張雅媚
、張裕雯繼承自被繼承人張金生「所得遺產範圍內」負「連
帶」清償責任?(按民法第1153條,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
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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