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6662號債 權 人 陳織馨 上列債權人陳織馨因與債務人周宥丞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陳織馨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具狀補正聲請狀狀尾債權人陳織馨之簽名或蓋章。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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