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6646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彰化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林明壽
代 理 人 施建華
債 務 人 吳樂得
吳啓勝
一、債務人吳樂得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08,030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如對債務人吳樂得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債務人吳啓勝
就前開債務應負清償責任,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006646號 編 本金金額 利息年利率 利息起訖日 違約金年利率 違約金起訖日 號 (新臺幣) (%) (%) 1 97,833元 1.79 112年3月22日起至112年4月21日止 無 3.5024 112年4月22日起至112年10月21日止 3.5024 112年4月22日起至112年10月21日止 3.8208 112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3.8208 112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2 10,197元 1.79 112年4月22日起至112年5月21日止 無 3.5024 112年5月22日起至112年11月21日止 3.5024 112年5月22日起至112年11月21日止 3.8208 112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3.8208 112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