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6303號債 權 人 彰化縣溪湖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楊良昌 上列債權人彰化縣溪湖鎮農會因與債務人蔡木龍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彰化縣溪湖鎮農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確認本件是否聲請債務人等應「連帶」給付。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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