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6211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葉子欣
債 務 人 莊育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6,910元,及自民國111年12
月21日起至112年3月28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22計算之利息
,及自民國112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34
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2年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計收期數
為9期。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3,577元,及自民國111年12
月2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95計算之利
息,及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3月28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2.22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2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2.34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2年1月3日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
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
狀態最高連續計收期數為9期。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