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5974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歐秀芳
債 務 人 陳國慶即吉賢小吃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1,95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5974號 編號 未償金額 (新臺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訖日(民國) 年利率 起訖日(民國) 年利率 001 61,954元 自111年12月13日起 至111年12月20日止 2.5% 自111年12月21日起 至112年3月28日止 2.625% 自112年1月13日起 至112年3月28日止 0.2625% 自112年3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2.75% 自112年3月29日起 至112年7月12日止 0.275% 自112年7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0.55%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