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5905號債 權 人 賴政祥 上列債權人賴政祥因與債務人林坤慶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賴政祥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確認本件請求金額(標的)為何?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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