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5905號
CHDV,112,司促,5905,2023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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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5905號
債 權 人 賴政祥

上列債權人賴政祥因與債務人林坤慶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賴政祥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本件請求金額(標的)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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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