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5793號
CHDV,112,司促,5793,2023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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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579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江素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86,635元及自民國99年9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99年10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1成;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2
成,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
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江素麗於民國94年03月1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5
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
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9年09月07
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
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
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借據、約定書等相關契據
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
,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
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
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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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