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5576號
CHDV,112,司促,5576,202306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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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5576號
債 權 人 安維斯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仕邦


債 務 人 逸寯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詹桀秩
人 號

債 務 人 黃誼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35,500元,及自本命令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2,507,400元,及自本命
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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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維斯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