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5434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呂承豐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蘇盈妃(即謝碧香之繼承人)等發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 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513條第 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 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條項乃民國104年6月15 日民事訴訟法修法時所增列,參其立法理由,即為強化債權 人之釋明義務,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應依 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蘇盈妃(即謝碧香之繼承人)等發支 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4日裁定命債權人應於收受 裁定起5日內向本院敘明本件有何權利保護之必要(蓋債權 人已對被繼承人取得執行名義),此項裁定已於112年5月30 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證,然債權人逾期 迄未補正,揆諸上開條文,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