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1年度,189號
CHDV,111,重訴,189,2023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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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訴字第189號
原 告 劉進源
劉國榮
劉主
楷翊
劉凱玄
謝秀鳳
陳銘栓
陳銘欽
陳冠霖
廖秀
陳瑞斌
陳瑞春
劉阿銘
劉火明
陳志銘
陳俊和
黃秋珍
黃進昆
黃文正
陳秋含
黃藏賢
黃峰聖

黃如
杜阿文
杜宗霖
杜阿林
秋榮
黃添
杜騰煬
黃福
杜錫鴻
黃宗榮
黃宗
杜文賓
杜文忠
黃竣詳
黃振源
黃芝榕
法定代理人 黃永聰
詹嘉玲
原 告 黃漢忠
黃振宏
黃全陽即黃進陽

黃仁德
黃俊霖
杜金火
杜壽全
杜朝全
杜碧
杜恊
黃水吉

黃樹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俊雄律師
被 告 洪煌良
洪煌德
洪煌茂
洪煌利
洪淑
謝清福
蘇阿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洪煌良洪煌德、洪煌茂、洪煌利、洪淑美應就被繼承人洪周秀足所遺如附表一所示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並於繼承登記辦妥後,將前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被告謝清福應將如附表二所示抵押權登記塗銷。被告蘇阿澤應將如附表三所示抵押權登記塗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謝清福蘇阿澤各負擔三分之一;被告洪煌良洪煌德、洪煌茂、洪煌利、洪淑美連帶負擔三分之一。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原坐落彰化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為共有土地,原告或為 其共有人、或為其共有人之繼承人,嗣經本院判決分割確定 ,原告各取得土地之情形如附表一、二、三所示。原1004地 號土地於判決分割前即有洪周秀足及被告謝清福蘇阿澤之 抵押權如上,其中抵押權人為洪周秀足之抵押權設定內容如 附表一所示,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依上記載乃係其對黃火接 之本票債權,而本票債權之請求權時效僅3年,而常情本票 之到期日距簽發日應無跨數10年之久者,是洪周秀足之抵押 權所擔保之其對黃火接之本票債權之清償期限應距抵押權設 定日之民國72年1月18日不久,是其本票債權請求權時效早 已逾3年之時效,而其於本票消滅時效完成後顯未於5年內行 使附表一所示之抵押權,則依民法第880條規定,其抵押權 消滅。復被告謝清福蘇阿澤之抵押權設定內容分別如附表 二、三所示,所擔保債權清償日期分別為79年10月15日及90 年5月16日,渠等債權縱依最長之請求權時效15年計算,亦 分別於94年10月15日及105年5月16日罹於時效,且渠等二人 皆未於其請求權時效消滅後5年內(99年10月15日及110年5 月16日)行使抵押權,依民法第880條規定,渠等抵押權自 亦消滅。惟該等抵押權仍登記於原告所有之各該土地上,有 礙原告對各該所有權之圓滿行使,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及 第821條之規定,請求被告將抵押權予以塗銷。又抵押權人 洪周秀足於109年7月1日死亡,其繼承人即被告洪煌良、洪 煌德、洪煌茂、洪煌利、洪淑美尚未就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 ,因塗銷抵押權登記為不動產物權處分行為,依民法第759 條之規定非經登記不得為之,爰一併聲明請求洪煌良、洪煌 德、洪煌茂、洪煌利、洪淑美就公同共有之抵押權先行辦理 繼承登記等語。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第821條及第830條 之規定,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方面:
㈠被告洪煌利雖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前到場略以: 伊沒什麼意見等語。
㈡其餘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本件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土地登記謄本、除戶謄 本、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件為證(見本院卷ㄧ第465至47 5頁、本院卷二第11至299頁),並為到場被告洪煌利所不爭



執,其餘未到場之被告均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未到場, 亦未提出書狀作何答辯,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規定, 視同自認,自堪信為真實。
 ㈡按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各共有人對 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民法第 767條第1項中段及第821條分別定有明文。而依一般社會交 易觀念,不動產存有抵押權登記對於其客觀交易價值多有負 面影響,並影響所有權之完整性,如抵押債權並不存在或抵 押權已歸於消滅,而抵押權登記仍存在,自屬對所有權之妨 害。次按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消滅時效自請求權 可行使時起算;抵押權擔保之請求權雖經時效消滅,債權人 仍得就其抵押物取償,民法第125條、128條、145條第1項定 有明文。惟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如長期不實行其抵 押權,不免將使權利狀態永不確定,有害於抵押人之利益, 為維持社會交易秩序,民法第880條明定以抵押權擔保之債 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完成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 效完成後5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本件依 土地登記謄本記載,洪周秀足之抵押債權清償日期係依本票 記載(見本院卷二第73頁);被告謝清福之抵押債權清償日 期為79年10月15日(見本院卷二第75頁);被告蘇阿澤之抵 押債權清償日期為90年5月16日(見本院卷二第76頁),有 土地登記謄本他項權利部分記載在卷可按。惟抵押權人洪周 秀足之繼承人於本院審理時,未提出載有到期日之本票,則 依票據法第120條第2項之規定,該抵押權所擔保之本票債權 應視為見票即付,且該抵押權存續期間自72年1月13日至82 年1月12日,則該抵押權所擔保之見票即付本票債權應限於7 2年1月13日至82年1月12日所發生效力者,故該本票債權之 清償期至遲應為該抵押權存續期間之末日即82年1月12日, 另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並未提出債權請求權時效有何中斷情形 ,因此,如以民法規定最長消滅時效期間15年計算,抵押權 人洪周秀足、謝清福蘇阿澤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請求權 ,分別於97年1月12日、94年10月15日、105年5月16日因時 效而消滅。而被告復未於時效完成後之5年期間(即分別為1 02年1月12日、99年10月15日、110年5月16日)實行抵押權 ,依民法第880條規定,上開抵押權因除斥期間屆滿而消滅 。則附表所示抵押權已消滅,該抵押權登記之存在自與實際 權利狀態不符,自屬對原告所有及共有之土地所有權有所妨 害,原告自得依據民法第821條前段及第767條規定,請求被 告塗銷附表所示抵押權。故原告此部分之請求,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㈢按因繼承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 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民法第759條定有明文。 查附表一所示之抵押權人仍登記為洪周秀足,而洪周秀足已 於109年7月1日死亡,其繼承人為被告洪煌良洪煌德、洪 煌茂、洪煌利、洪淑美5人,有原告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 謄本含現戶及除戶部分記載可佐。則以被告洪煌良洪煌德 、洪煌茂、洪煌利、洪淑美負有塗銷如附表ㄧ所示抵押權登 記之義務,惟渠等尚未就被繼承人洪周秀足所遺抵押權辦理 繼承登記,而塗銷抵押權性質上為處分行為,非經辦理繼承 登記,尚不得塗銷,則原告於本件一併請求被告洪煌良、洪 煌德、洪煌茂、洪煌利、洪淑美就被繼承人洪周秀足所遺如 附表ㄧ所示之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並於繼承登記辦畢後塗 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為有理由,同應准許。
四、從而,本件原告依民法767條第1項、第821條前段、第828條 第2項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洪煌良洪煌德、洪煌 茂、洪煌利、洪淑美就附表一所示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後, 應將如附表一所示之抵押權登記塗銷;被告謝清福應將附表 二所示抵押權登記塗銷;被告蘇阿澤應將附表三所示抵押權 登記塗銷,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 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附表一:洪周秀足繼承人應塗銷抵押權登記表
編號 土 地 所有權人 彰化縣○○鎮○○段 ○地號) 抵押權 (登記內容) 備 註 1 劉進源 1004-70 1004 1004-66 1004-84 1004-85 ⒈權利種類:抵押權 ⒉彰化縣和美地政事務所收件年期、字號:民國72年、彰和字第000417號 ⒊登記日期:民國72年1月18日 ⒋登記原因:設定 ⒌權利人:洪周秀足 ⒍債權額比例:1分之1 ⒎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35萬元正 ⒏存續期間:自民國72年1月13日至民國82年1月12日 ⒐清償日期:依本票所簽之清償日期為準 ⒑利息(率):依照契約約定 ⒒遲延利息(率):無 ⒓違約金:無 ⒔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黃火接 ⒕權利標的:所有權 ⒖設定權利範圍:540分之13 ⒗證明書字號:072彰和字第000079號 ⒘設定義務人:黃火接 ⒙共同擔保地號:大雅段1004、1004-1、1004-3、1004-4、1004-5、1004-6、1004-7、1004-11、1004-12、1004-17、1004-18、1004-20、1004-27、1004-28、1004-30、1004-31、1004-32、1004-33、1004-34、1004-35、1004-36、1004-37、1004-38、1004-39、1004-40、1004-41、1004-42、1004-43、1004-48、1004-49、1004-50、1004-51、1004-52、1004-53、1004-54、1004-57、1004-58、1004-59、1004-60、1004-61、1004-62、1004-63、1004-64、1004-65、1004-66、1004-68、1004-69、1004-70、1004-71、1004-72、1004-73、1004-74、1004-75、1004-76、1004-77、1004-78、1004-79、1004-80、1004-81、1004-82、1004-83、1004-84、1004-85、1004-87、1004-88、1004-89等66筆土地 劉力繼承人 2 劉國榮 1004-1   3 劉主 1004-3   4 劉楷翊劉凱玄 1004-4 劉三繼承人 5 謝秀鳳 1004-5 劉重啟繼承人 6 陳銘栓陳銘欽、陳冠霖、廖秀華、陳瑞斌陳瑞春 1004-6 陳秀潭繼承人 7 劉進源劉阿銘劉火明 1004-7 劉力繼承人 8 陳志銘、陳俊和 1004-11 陳添登繼承人 9 黃秋珍 1004-12 黃阿品繼承人 10 黃進昆 1004-17   11 黃文正 1004-18 黃進發繼承人 12 陳秋含 1004-28   13 黃藏賢 1004-31   14 黃峰聖 1004-33 黃東隆繼承人 15 黃如源 1004-34   16 杜阿文 1004-36   17 杜宗霖 1004-37   18 杜阿林 1004-38   19 黃秋榮 1004-39 黃曾吻繼承人 20 黃添井 1004-40   21 杜騰煬 1004-43 杜萬傳繼承人 22 黃福成 1004-48   23 杜錫鴻 1004-49 杜純治繼承人 24 黃宗榮 1004-50   25 黃宗正 1004-51   26 杜文賓 1004-52   27 杜文忠 1004-53   28 黃竣詳 1004-54   29 黃振源 1004-62 黃傳繼承人 30 黃芝榕法定代理人 黃永聰 1004-63   1004-73 31 黃漢忠 1004-64 黃東飛繼承人 32 黃振宏 1004-65   33 黃全陽即黃進陽 1004-68 黃祺籐繼承人 34 黃仁德 1004-69   35 黃俊霖 1004-71 黃文燈繼承人 36 杜金火 1004-74   37 杜壽全 1004-75   38 杜朝全 1004-76   39 杜碧全 1004-77   40 杜恊 1004-78   41 黃水吉 1004-79   42 黃樹塗 1004-87、1004-88、1004-89   附表二:謝清福應塗銷抵押權登記表
編號 土 地 所有權人 彰化縣○○鎮○○段 0地號) 抵押權 (登記內容) 備 註 1 劉進源 1004-70 1004 1004-66 1004-84 1004-85 ⒈權利種類:抵押權 ⒉彰化縣和美地政事務所收件年期、字號:民國78年、彰和字第006703號 ⒊登記日期:民國78年10月17日 ⒋登記原因:設定 ⒌權利人:謝清福 ⒍債權額比例:1分之1 ⒎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80萬元正 ⒏存續期間:自民國78年10月16日至民國79年10月15日 ⒐清償日期:民國79年10月15日 ⒑利息(率):依照中央銀行放款利率 ⒒遲延利息(率):無 ⒓違約金:依照契約約定 ⒔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杜萬傳 ⒕權利標的:所有權 ⒖設定權利範圍:120分之2 ⒗證明書字號:078彰和字第002194號 ⒘設定義務人:杜萬傳 ⒙共同擔保地號:大雅段1004、1004-1、1004-3、1004-4、1004-5、1004-6、1004-7、1004-11、1004-12、1004-17、1004-18、1004-20、1004-27、1004-28、1004-30、1004-31、1004-32、1004-33、1004-34、1004-35、1004-36、1004-37、1004-38、1004-39、1004-40、1004-41、1004-42、1004-43、1004-48、1004-49、1004-50、1004-51、1004-52、1004-53、1004-54、1004-57、1004-58、1004-59、1004-60、1004-61、1004-62、1004-63、1004-64、1004-65、1004-66、1004-68、1004-69、1004-70、1004-71、1004-72、1004-73、1004-74、1004-75、1004-76、1004-77、1004-78、1004-79、1004-80、1004-81、1004-82、1004-83、1004-84、1004-85、1004-87、1004-88、1004-89等66筆土地 劉力繼承人 2 劉國榮 1004-1   3 劉主 1004-3   4 劉楷翊劉凱玄 1004-4 劉三繼承人 5 謝秀鳳 1004-5 劉重啟繼承人 6 陳銘栓陳銘欽、 陳冠霖、 廖秀華、 陳瑞斌陳瑞春 1004-6 陳秀潭繼承人 7 劉進源劉阿銘劉火明 1004-7 劉力繼承人 8 陳志銘、 陳俊和 1004-11 陳添登繼承人 9 黃秋珍 1004-12 黃阿品繼承人 10 黃進昆 1004-17   11 黃文正 1004-18 黃進發繼承人 12 陳秋含 1004-28   13 黃藏賢 1004-31   14 黃峰聖 1004-33 黃東隆繼承人 15 黃如源 1004-34   16 杜阿文 1004-36   17 杜宗霖 1004-37   18 杜阿林 1004-38   19 黃秋榮 1004-39 黃曾吻繼承人 20 黃添井 1004-40   21 杜騰煬 1004-43 杜萬傳繼承人 22 黃福成 1004-48   23 杜錫鴻 1004-49 杜純治繼承人 24 黃宗榮 1004-50   25 黃宗正 1004-51   26 杜文賓 1004-52   27 杜文忠 1004-53   28 黃竣詳 1004-54   29 黃振源 1004-62 黃傳繼承人 30 黃芝榕 法定代理人黃永聰 1004-63   31 黃漢忠 1004-64 黃東飛繼承人 32 黃振宏 1004-65   33 黃全陽即黃進陽 1004-68 黃祺籐繼承人 34 黃仁德 1004-69   35 黃俊霖 1004-71 黃文燈繼承人 36 杜金火 1004-74   37 杜壽全 1004-75   38 杜朝全 1004-76   39 杜碧全 1004-77   40 杜恊 1004-78   41 黃水吉 1004-79   42 黃樹塗 1004-87、1004-88、1004-89 編號 附表三:蘇阿澤應塗銷抵押權登記表
編號 土 地 所有權人 彰化縣○○鎮○○段 0地號) 抵押權 (登記內容) 備 註 1 劉進源 1004-70 1004 1004-66 1004-84 1004-85 ⒈權利種類:抵押權 ⒉彰化縣和美地政事務所收件年期、字號:民國87年、彰和字第004830號 ⒊登記日期:民國87年6月9日 ⒋登記原因:設定 ⒌權利人:蘇阿澤 ⒍債權額比例:1分之1 ⒎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800萬元正 ⒏存續期間:自民國87年5月16日至民國90年5月16日 ⒐清償日期:民國90年5月16日 ⒑利息(率):每百元日息一分計算 ⒒遲延利息(率):依照契約約定 ⒓違約金:依照契約約定 ⒔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黃藏賢 ⒕權利標的:所有權 ⒖設定權利範圍:540分之17 ⒗證明書字號:087彰和字第001177號 ⒘設定義務人:黃藏賢 ⒙共同擔保地號:大雅段1004、1004-1、1004-3、1004-4、1004-5、1004-6、1004-7、1004-11、1004-12、1004-17、1004-18、1004-20、1004-27、1004-28、1004-30、1004-31、1004-32、1004-33、1004-34、1004-35、1004-36、1004-37、1004-38、1004-39、1004-40、1004-41、1004-42、1004-43、1004-48、1004-49、1004-50、1004-51、1004-52、1004-53、1004-54、1004-57、1004-58、1004-59、1004-60、1004-61、1004-62、1004-63、1004-64、1004-65、1004-66、1004-68、1004-69、1004-70、1004-71、1004-72、1004-73、1004-74、1004-75、1004-76、1004-77、1004-78、1004-79、1004-80、1004-81、1004-82、1004-83、1004-84、1004-85、1004-87、1004-88、1004-89等66筆土地 劉力繼承人 2 劉國榮 1004-1   3 劉主 1004-3   4 劉楷翊劉凱玄 1004-4 劉三繼承人 5 謝秀鳳 1004-5 劉重啟繼承人 6 陳銘栓陳銘欽、 陳冠霖、 廖秀華、 陳瑞斌陳瑞春 1004-6 陳秀潭繼承人 7 劉進源劉阿銘劉火明 1004-7 劉力繼承人 8 陳志銘、 陳俊和 1004-11 陳添登繼承人 9 黃秋珍 1004-12 黃阿品繼承人 10 黃進昆 1004-17   11 黃文正 1004-18 黃進發繼承人 12 陳秋含 1004-28   13 黃藏賢 1004-31   14 黃峰聖 1004-33 黃東隆繼承人 15 黃如源 1004-34   16 杜阿文 1004-36   17 杜宗霖 1004-37   18 杜阿林 1004-38   19 黃秋榮 1004-39 黃曾吻繼承人 20 黃添井 1004-40   21 杜騰煬 1004-43 杜萬傳繼承人 22 黃福成 1004-48   23 杜錫鴻 1004-49 杜純治繼承人 24 黃宗榮 1004-50   25 黃宗正 1004-51   26 杜文賓 1004-52   27 杜文忠 1004-53   28 黃竣詳 1004-54   29 黃振源 1004-62 黃傳繼承人 30 黃芝榕 法定代理人黃永聰 1004-63   31 黃漢忠 1004-64 黃東飛繼承人 32 黃振宏 1004-65   33 黃全陽即黃進陽 1004-68 黃祺籐繼承人 34 黃仁德 1004-69   35 黃俊霖 1004-71 黃文燈繼承人 36 杜金火 1004-74   37 杜壽全 1004-75   38 杜朝全 1004-76   39 杜碧全 1004-77   40 杜恊 1004-78   41 黃水吉 1004-79   42 黃樹塗 1004-87、1004-88、100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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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