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51號
原 告 曾昶豪
上列上訴人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112年6
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補正下列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465,6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697,4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
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二、補正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㈡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佳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