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選無效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選字,111年度,7號
CHDV,111,選,7,202306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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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選字第7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洪本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歐陽蓁珠間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12年5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
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
選舉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鏡明
法 官 李言孫
法 官 李 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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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