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選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本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央選舉委員會間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12年5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上訴人
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選舉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鏡明
法 官 李言孫
法 官 李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