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佃爭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971號
CHDV,111,訴,971,2023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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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971號
原 告 吳紹銘
吳達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雅榛律師
被 告 吳廣

吳廣

吳裕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實尚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佳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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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