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971號
原 告 吳紹銘
吳達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雅榛律師
被 告 吳廣隨
吳廣助
吳裕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實尚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佳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曾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