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1095號
CHDV,111,訴,1095,202306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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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095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金碩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茂全
訴訟代理人 蔡孟翰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心憲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12年6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之訴訟標的為新臺幣(下同)983,025元,應徵裁判費16,18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姿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志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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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碩茂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碩茂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茂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