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1015號
CHDV,109,訴,1015,202306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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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015號
原 告 羅惠玲
訴訟代理人 莊國禧律師
複代理人 陳柏宏律師
被 告 陳文澤(兼陳錫銘之承受訴訟人)

陳慧貞(兼陳錫銘之承受訴訟人)

陳敏慧(兼陳錫銘之承受訴訟人)

劉振祥(兼張邁之承受訴訟人)

劉麗勤(兼張邁之承受訴訟人)

劉淑芬(兼張邁之承受訴訟人)

張慧姗(兼張邁之承受訴訟人)


張逸紳(兼張邁之承受訴訟人)

劉淑綿(兼張邁之承受訴訟人)

駱慧文(即謝臥龍之承受訴訟人)

謝依娜(即謝臥龍之承受訴訟人)

謝依芳(即謝臥龍之承受訴訟人)

張凱旗(即張瑞呈之承受訴訟人)

張弘旻(即張瑞呈之承受訴訟人)


張巧靜(即張瑞呈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陳文澤陳慧貞陳敏慧陳錫銘之承受訴訟人,續行



訴訟。
本件應由劉振祥劉麗勤劉淑芬張慧姗張逸紳劉淑綿張邁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本件應由駱慧文、謝依娜謝依芳謝臥龍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本件應由張凱旗、張弘旻張巧靜張瑞呈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 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 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 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 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陳錫銘於民國111年1月5日死亡,被告張邁於109年12 月27日死亡,被告謝臥龍於111年6月20日死亡,被告張瑞呈 於111年7月31日死亡,其等之繼承人如主文所示,有戶籍謄 本及有無拋棄繼承查詢資料可稽。兩造迄未具狀聲明承受訴 訟。爰依職權以裁定命陳錫銘張邁謝臥龍張瑞呈之繼 承人承受訴訟,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卓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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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