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更(一)字第3號原 告 彭香蘭 訴訟代理人 陳素婉 吳萬春律師被 告 黃張月霞(兼黃鳳祥繼承人) 黃秋萍(兼黃鳳祥繼承人) 黃秋蕊(兼黃鳳祥繼承人) 游黃美卿(兼黃鳳祥繼承人) 黃文楨 黃文鋒 黃麗梅 黃麗娥 黃麗鳳 黃妘滽 楊國賢 張楊儉 游源振(即游黃月之承受訴訟人) 游吉盛(即游黃月之承受訴訟人) 游吉村(即游黃月之承受訴訟人) 游惠蘭(即游黃月之承受訴訟人) 游惠玲(即游黃月之承受訴訟人) 昭嵩 黃昭亮 黃平 黃才生 黃才進 黃詔鈴 黃江水霞 黃木村 黃俊穎 黃凰雅 黃世昌 黃世榮 謝黃美鳳 黃美蓮 黃美米 陳登財 游陳玉麗 陳秋梅 黃賴芳嫌 黃正忠 黃正義 黃正杉 黃麗珍 黃煥文 黃文柱 黃鴻池 黃勝雄 黃松茂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黃煌順 被 告 黃榮源 黃榮林 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黃臆玲 被 告 黃國棟 黃西湖 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黃吉芳 被 告 黃西河 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廖國竣律師 王思穎律師 黃育漢 被 告 黃榮仁 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黃傑生 被 告 黃景享 黃信君 兼 上一 人訴訟代理人 黃信義 被 告 賴玉卿 陳照娥(即黃石城之承受訴訟人) 黃偉峰(即黃石城之承受訴訟人) 黃國峯(即黃石城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0段000○0號0 樓 黃文玲(即黃石城之承受訴訟人)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陳忠義律師 廖慧儒律師 被 告 黃侯儒 黃光平 黃顯銘 黃振興 黃振名 住彰化縣○○市○○路0段000巷0弄00 號之00 黃維豪 姚粒(即黃文川之繼承人) 姚語心(原名:黃語心,即黃文川之繼承人) 黃承禧(即黃文川之繼承人) 黃薏茹(即黃文川之繼承人) 黃迦玉(即黃文川之繼承人) 黃振忠(兼黃林美文之繼承人) 黃筠喬即黃芷菱(兼黃林美文之繼承人) 黃麗惠(兼黃林美文之繼承人) 黃新茹(兼黃林美文之繼承人) 胡志奇(即黃林美文之繼承人) 胡志杰(即黃林美文之繼承人) 黃天送(即黃芳華之繼承人) 黃子亦(即黃芳華之繼承人) 黃麗燕(即黃芳華之繼承人) 黃麗君(即黃芳華之繼承人) 黃釋賢(即黃昭明之繼承人) 黃靖翔(即黃昭明之繼承人) 楊淑枝(即黃昭明之繼承人) 黃俞淨(即黃昭明之繼承人) 黃卓黎雪(即黃木煌之繼承人) 黃文禧(即黃木煌之繼承人) 黃文得(即黃木煌之繼承人) 黃金玉(即黃木煌之繼承人) 黃錦標(即黃韶東之繼承人) 黃瑞(即黃韶東之繼承人) 楊季瑄(即黃韶東之繼承人) 楊季潔(即黃韶東之繼承人) 黃錦津(即黃松安、黃邱紡之繼承人) 黃宇勝(即黃松安、黃邱紡之繼承人) 籍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 樓 黃錦庭(即黃松安、黃邱紡之繼承人) 黃淑梅(即黃松安、黃邱紡之繼承人) 黃淑芬(即黃松安.黃邱紡之繼承人) 楊濠澤(即楊里再之承受訴訟人) 楊宛蓁(即楊里再之承受訴訟人)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陳秋余(即楊里再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張月秀 辛佩羿律師即黃駿霖遺產管理人 黃文明(黃許金榜之承受訴訟人) 黃文通(黃許金榜之承受訴訟人) 黃國明(即黃鳳英之繼承人) 黃國興(即黃鳳英之繼承人) 黃麗玉(即黃鳳英之繼承人) 黃蔡仁弟(即黃鳳英之繼承人) 𡍼錦絨(即黃鳳英之繼承人) 黃俊傑(即黃鳳英之繼承人) 黃佳菁(即黃鳳英之繼承人) 黃偉婷(即黃鳳英之繼承人) 黃建富(即黃鳳英之繼承人) 黃建筌(即黃鳳英之繼承人) 黃俊霖(即黃鳳英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4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附表欄關於「黃昭嵩」,應更正為「黄昭嵩」。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附表欄關於「黃啟瑞」,應更正為「黃啓瑞」。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二、事實及理由欄、附表欄關於「揚濠澤」,應更正為「楊濠澤」。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所謂錯誤,應包括當 事人姓名或名稱之錯誤在內;而關於當事人姓名或名稱之錯 誤,祇須當事人主體確為同一,即得為更正(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抗字第39號裁定參照)。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於當事人欄、事實理由欄及 附表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姿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謝志鑫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