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更(一)字,105年度,3號
CHDV,105,訴更(一),3,202306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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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更(一)字第3號
原 告 彭香蘭


訴訟代理人 陳素婉
吳萬春律師
被 告 黃張月霞(兼黃鳳祥繼承人)

黃秋萍(兼黃鳳祥繼承人)


秋蕊(兼黃鳳祥繼承人)

美卿(兼黃鳳祥繼承人)

黃文楨
黃文鋒
黃麗梅
麗娥
黃麗鳳
妘滽
楊國賢
張楊儉
源振(即游黃月之承受訴訟人)

游吉盛(即游黃月之承受訴訟人)

游吉村(即游黃月之承受訴訟人)

游惠蘭(即游黃月之承受訴訟人)

游惠玲(即游黃月之承受訴訟人)

昭嵩

昭亮

黃才生
黃才進
黃詔鈴
黃江水
木村
俊穎

黃凰雅

黃世昌
黃世榮
黃美鳳
美蓮
美米
陳登財
陳玉麗
陳秋梅
賴芳
黃正忠
正義
黃正杉
麗珍
黃煥
文柱
黃鴻
勝雄
黃松茂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黃煌順
被 告 榮源
榮林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臆玲
被 告 國棟

黃西湖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吉芳
被 告 黃西河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廖國竣律師
王思穎律師
育漢
被 告 黃榮仁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傑生
被 告 景享
信君
兼 上一 人
訴訟代理人 信義
被 告 賴玉卿
陳照娥(即黃石城之承受訴訟人)

黃偉峰(即黃石城之承受訴訟人)

國峯(即黃石城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0段000○0號0 樓
文玲(即黃石城之承受訴訟人)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忠義律師
廖慧儒律師
被 告 侯儒
黃光
黃顯銘
黃振興
黃振名 住彰化縣○○市○○路0段000巷0弄00
號之00
黃維
姚粒(即文川之繼承人)

姚語心(原名:黃語心,即文川之繼承人)

承禧(即文川之繼承人)

薏茹(即文川之繼承人)

黃迦玉(即文川之繼承人)

振忠(兼黃林美文之繼承人)

黃筠喬即黃芷菱(兼黃林美文之繼承人)

黃麗惠(兼黃林美文之繼承人)

黃新茹(兼黃林美文之繼承人)

胡志奇(即黃林美文之繼承人)

胡志杰(即黃林美文之繼承人)

黃天送(即芳華之繼承人)

子亦(即芳華之繼承人)

黃麗燕(即芳華之繼承人)

黃麗君(即芳華之繼承人)

釋賢(即昭明之繼承人)

靖翔(即昭明之繼承人)

楊淑枝(即昭明之繼承人)

俞淨(即昭明之繼承人)

黃卓黎雪(即木煌之繼承人)

黃文禧(即木煌之繼承人)

黃文得(即木煌之繼承人)

金玉(即木煌之繼承人)


黃錦標(即黃韶東之繼承人)

瑞(即黃韶東之繼承人)



楊季瑄(即黃韶東之繼承人)


楊季潔(即黃韶東之繼承人)

黃錦津(即黃松安邱紡之繼承人)

黃宇勝(即黃松安邱紡之繼承人)
籍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 樓


黃錦庭(即黃松安邱紡之繼承人)

淑梅(即黃松安邱紡之繼承人)


黃淑芬(即黃松安.邱紡之繼承人)

楊濠澤(即楊里再之承受訴訟人)

宛蓁(即楊里再之承受訴訟人)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陳秋余(即楊里再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張月秀
辛佩羿律師黃駿霖遺產管理人
黃文明(金榜之承受訴訟人)

文通(金榜之承受訴訟人)

黃國明(即黃鳳英之繼承人)

國興(即黃鳳英之繼承人)

麗玉(即黃鳳英之繼承人)

蔡仁弟(即黃鳳英之繼承人)

𡍼錦絨(即黃鳳英之繼承人)

黃俊傑(即黃鳳英之繼承人)

黃佳菁(即黃鳳英之繼承人)

黃偉婷(即黃鳳英之繼承人)

黃建富(即黃鳳英之繼承人)

黃建筌(即黃鳳英之繼承人)

黃俊霖(即黃鳳英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4日所
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附表欄關於「昭嵩」,應更正為「黄昭嵩」。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附表欄關於「啟瑞」,應更正為「啓瑞」。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二、事實及理由欄、附表欄關於「揚濠澤」,應更正為「楊濠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所謂錯誤,應包括當 事人姓名或名稱之錯誤在內;而關於當事人姓名或名稱之錯 誤,祇須當事人主體確為同一,即得為更正(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抗字第39號裁定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於當事人欄、事實理由欄及 附表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姿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謝志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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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