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672號
CHDM,112,聲,672,2023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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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672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黃語宸

住彰化縣○○鄉○○村○○○路000巷00弄0號
受 刑 人 詹明勳

住彰化縣○○鄉○○村○○○路000巷00弄0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加重竊盜等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12
年度執聲沒字第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語宸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 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 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受刑人詹明勳因加重竊盜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 月23日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5千元,由具保人黃語宸繳納現 金後,將其釋放,有本院111年度易字第424號刑事判決書、 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稽。然而,案件確定後,送臺灣彰化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受刑人經按址通知,未遵期到場, 具保人亦未督促其到案執行,復經拘提未獲,有臺灣彰化地 方檢察署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為憑,顯已逃匿。依上述 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祥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吳芳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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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