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2年度,887號
CHDM,112,簡,887,2023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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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887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仲賢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12年度偵字第3128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邱仲賢意圖避免常備兵現役之徵集,而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五日,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爰審酌被告明知依法有服兵役之義務,竟意圖避免常 備兵現役之徵集,無故未依徵集令報到入營服役,影響國家 兵役制度之健全,危害國防兵役之有效管理所產生之危害程 度,並衡以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後態度,暨其教 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具體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賴志盛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國源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
意圖避免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或常備兵、補充兵現役之徵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或緩徵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三、緩徵原因消滅,無故逾四十五日未自動申報者。



四、拒絕接受徵集令者。
五、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五日者。
六、使人頂替本人應徵者。
七、未經核准而出境者。
八、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者。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3128號   被   告 邱仲賢 男 2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鄉○○村0鄰○○路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敘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邱仲賢係役齡男子,依彰化縣政府於民國111年11月11日所發府民徵字第1110435356號之111年第e0000梯次陸軍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徵集令(下稱上開徵集令),原應於111年12月29日7時50分許,在永靖鄉公所民政課集合,前往嘉義中坑陸軍步兵第000旅報到服役,期間為4個月,邱仲賢於111年12月2日簽收上開徵集令。詎邱仲賢收受上開徵集令後,已知受徵集之時間、地點,竟意圖避免兵役徵集,未於上揭指定時間前往上開集合地點或駐地報到,無故逾應徵期限5日未報到。 二、案經彰化縣政府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邱仲賢之供述(二)彰化縣永靖鄉公所妨害兵役案件調查表(三)實地訪查紀錄(四)上開徵集令影本等(五)彰化縣政府函(府民徵字第1120030404號)等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5款之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檢 察 官 賴 志 盛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書 記 官 吳 婉 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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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