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1237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曹榮桂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
第2020、2120、4361、6908、7991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
第9633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12年度訴字第
475號),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由受命法官獨
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曹榮桂犯幫助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IPHONEXR手機壹支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㈠曹榮桂依其日常生活見聞及社會經驗,可預見詐欺集團經常 利用他人之存款帳戶轉帳、提款,以逃避執法人員之查緝, 而提供自己之金融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予陌生人士使 用,更常與財產犯罪密切相關,可能被不法犯罪集團所利用 ,以遂渠等掩飾或隱匿實施詐欺犯罪所得財物之去向及所在 ,因需錢孔急,仍基於縱有人以其金融機構帳戶實施詐欺犯 罪或掩飾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故意 ,而依詐欺集團成員楊棨富之指示及協助,於民國112年1月 5日前往玉山銀行員林分行申辦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臺幣帳戶(下稱臺幣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號美元帳 戶(下稱美元帳戶),並由楊棨富以曹榮桂上開美元帳戶資料 線上綁定申辦SILVERGATE BANK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 稱加密貨幣帳戶),楊棨富再將臺幣帳戶、美元帳戶、加密 貨幣帳戶之數位帳戶帳號、密碼轉知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 嗣於112年1月30日晚間,曹榮桂攜帶上開臺幣帳戶、美元帳 戶存摺,由楊棨富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 曹榮桂前往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附近,將曹榮桂交 予詐欺集團成員蔡定翰、陳民仰監視、看管拘禁於臺中市○○ 區○○街000巷00弄00號2樓之35(下稱系爭套房),曹榮桂並依 蔡定翰、陳民仰之指示將其持用之手機、身分證件、臺幣帳 戶存摺、美元帳戶存摺交予蔡定翰、陳民仰保管使用。嗣詐 欺集團位在馬來西亞之詐欺集團話務機房成員,於附表所示
之時間、方式向附表所示之被害人或告訴人施用詐術,致其 等陷於錯誤,匯款至附表所示之曹榮桂臺幣帳戶後,隨即由 在馬來西亞之詐欺集團水房成員轉匯至曹榮桂美元帳戶內後 ,再於加密貨幣帳戶內以綁定之美元帳戶購買數位貨幣USDT ,以此方式移轉隱匿犯罪所得。
㈡復蔡定翰於112年2月2日早上聯繫張鈞順前往系爭套房,陳民 仰並指示張鈞順看顧好曹榮桂,不要讓人跑掉,如果曹榮桂 不聽話,會準備電擊棒讓張鈞順使用電擊曹榮桂,張鈞順則 回稱不需要用電擊棒,用拳腳即可。又因上開詐欺集團於馬 來西亞之水房成員無法順利使用曹榮桂交付之臺幣帳戶之數 位帳戶轉帳隱匿部分詐欺犯罪所得,詐欺集團成員與蔡定翰 (群組暱稱「哥倫布」)於通訊軟體TELEGRAM群組「控肉飯」 內要求陳民仰(群組暱稱「北」)處理。而陳民仰指示張鈞順 保管曹榮桂手機,並控制監視曹榮桂前往彰化縣○○市○○路0 段000號之玉山銀行員林分行臨櫃取款,抵達銀行後不要上 前,在後面監看曹榮桂即可,等曹榮桂取完款就收回金融帳 戶。旋即張鈞順即依陳民仰指示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 用小客車載送曹榮桂前往玉山銀行員林分行取款,並坐在櫃 台後方監視曹榮桂臨櫃取款,曹榮桂因上開脅迫心生畏懼, 遂依張鈞順之指示至櫃檯辦理取款,嗣經行員察覺有異報警 ,警方前來玉山銀行員林分行櫃台盤查曹榮桂,逮捕張鈞順 、曹榮桂,並扣得曹榮桂所有之IPHONE XR手機1支。(蔡定 翰、陳民仰、張鈞順、楊棨富所涉犯詐欺取財、洗錢犯行, 另由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475號審結)。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曹榮桂於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中均 坦承不諱(112偵2020卷二第241-242頁;本院簡字卷第253-2 62頁),並有如附件所示之證據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任意 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洵堪認定, 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增訂第15條之1 及第15條之2條文,並修正第16條條文,經總統於112年6月1 4日以華總一義字第11200050491號令公布施行,於同年月00 日生效。茲比較如下:
⒈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 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之條文則為: 「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核其立法理由,係考量原立法之目的,係在使洗錢案
件之刑事訴訟程序儘早確定,當以被告於歷次審判中均自白 犯罪者,始足當之,而所謂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係指歷次事 實審審級(包括更審、再審或非常上訴後之更為審判程序) ,且於各該審級中,於法官宣示最後言詞辯論終結時,被告 為自白之陳述而言。乃參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 規定,修正第2項,將修正條文第15條之1、第15條之2納入 規範,並定明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始減輕其刑, 以杜爭議。故修正後新法對於減輕其刑之要件規定較為嚴格 。
⒉另洗錢防制法雖修正增訂第15條之2,規定「一、任何人不得 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虛擬通貨平台 及交易業務之事業或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申請之帳號交付、提 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 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二、違反前項 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經裁處 告誡後逾五年再違反前項規定者,亦同。三、違反第一項規 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一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 二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三經直轄市、縣 (市)政府警察機關依前項或第四項規定裁處後,五年以內再 犯。四、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應依第二項規定,由該 管機關併予裁處之。五、違反第一項規定者,金融機構、虛 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及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得對 其已開立之帳戶、帳號,或欲開立之新帳戶、帳號,於一定 期間內,暫停或限制該帳戶、帳號之全部或部分功能,或逕 予關閉。六、前項帳戶、帳號之認定基準,暫停、限制功能 或逕予關閉之期間、範圍、程序、方式、作業程序之辦法, 由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七、警政主管機 關應會同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建立個案通報機制,於依第二 項規定為告誡處分時,倘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庭 ,應通報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協助其獲得 社會救助法所定社會救助。」,而依該條立法說明所載「任 何人將上開機構、事業完成客戶審查後同意開辦之帳戶、帳 號交予他人使用,均係規避現行本法所定客戶審查等洗錢防 制措施之脫法行為,現行實務雖以其他犯罪之幫助犯論處, 惟主觀犯意證明困難,影響人民對司法之信賴,故有立法予 以截堵之必要。」亦即,立法者認為現行實務雖以其他犯罪 之幫助犯論處交付帳戶行為,惟幫助其他犯罪之主觀犯意證 明困難,故增訂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規定「予以截堵」規 範上開脫法行為。因此,該增訂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規定
應係規範範圍之擴張,而無將原來合於幫助詐欺、幫助洗錢 犯行除罪(先行政後刑罰)之意,且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5 條之2,其構成要件與幫助詐欺、幫助洗錢罪均不同,並無 優先適用關係,加以被告行為時所犯幫助詐欺罪之保護法益 為個人財產法益,尚難為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所取代,應 非刑法第2條第1項所謂行為後法律有變更情形(最高法院88 年度台上字第7396號判決意旨參照),自無新舊法比較問題 。
⒊綜上,本案被告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之行為係於前開洗錢防 制法修正前所為,而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 ,未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案應適 用被告行為時法即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 ㈡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 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2條 第2款、同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臺灣彰化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移送本院併案審理部分(112年度偵字第9633號) ,其移送併案審理之犯罪事實,經核與本案起訴部分為同一 事實,自得移送併辦而由本院併予審判,併此敘明。 ㈢被告提供上開臺幣、美元、加密貨幣帳戶資料之行為,係以 單一幫助詐欺、幫助洗錢行為,幫助詐欺犯罪者遂行詐欺如 附表所示被害人或告訴人及洗錢犯行,同時侵害如附表所示 被害人或告訴人之財產權,助成正犯對前揭被害人或告訴人 為詐欺取財、洗錢得逞,係一行為觸犯數幫助詐欺取財、數 幫助洗錢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情 節較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㈣被告為幫助犯,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又被告 於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中均自白犯行,應依修正前洗錢防制 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遞減輕其刑。
㈤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將上開帳戶資料交付他人 ,使詐騙集團得以遂行詐欺行為後,取得詐騙所得,並使該 犯罪所得之真正去向、所在得以獲得掩飾、隱匿,不僅損害 受詐騙被害人之財產,亦妨礙檢警追緝犯罪行為人,助長犯 罪,並使相關犯罪之被害人難以求償,對社會治安造成之危 害實非輕微,亦有害於金融秩序之健全,如附表所示之被害 人或告訴人並因被告提供帳戶之行為而共受有逾新臺幣(下 同)1仟萬元之損害,損害非輕;惟念及被告於偵查及本院 準備程序中均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且無前科紀錄,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素行尚佳;兼衡其 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述國中畢業之學歷、從事水泥工、月薪 約3萬1,000元、已婚、有2名子女、太太無工作、單獨負擔
家中所有開銷等一切情狀(本院簡字卷第262頁),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五、沒收部分:
㈠扣案之IPHONE XR手機1支為被告所有,且供本案犯行所用, 業據被告供述明確,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㈡又被告僅構成幫助洗錢罪,未實際參與移轉、變更、掩飾或 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財物之正犯行為,亦不曾收受、取得、 持有、使用該等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自無由依洗錢防制法第 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另遍查全卷未見被告已取得 犯罪所得之事證,自難認定其已獲取犯罪所得,自不得對其 宣告沒收或追徵。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具狀向本院 提出上訴(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本案經檢察官鄭文正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林佳裕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怡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亭竹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被害人/告訴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與金額 (新臺幣) 第1層帳戶 轉匯第2層帳戶時間與金額(新臺幣) 第2層帳戶 轉匯第3層帳戶時間與金額(美金) 第3層帳戶 購買USDT數位貨幣 01 張美連(有提告) 告訴人張美連在112年01月07日某時許,使用LINE通訊軟體,突被拉入一個多人群組(名稱:宋老師財富分享群),群組內標註有股票相關投資問題請加入群組內一名暱稱馨馨,暱稱馨馨之人佯稱有可以賺錢的好股票,低價偉康股票可以轉讓,致告訴人張美連陷於錯誤匯款。 1.112年1月30日中午12時44分、500萬 2.112年1月31日中午11時53分、300萬 曹榮桂玉山銀行臺幣帳戶000-0000000000000 1.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10分、230萬 2.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14分、270萬 3.112年1月31日中午11時56分、300萬 曹榮桂玉山銀行美金帳戶0000000000000 1.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13分、7萬6,172元 2.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15分、8萬9,418元 3.112年1月31日上午9時35分、33元 4.112年1月31日中午11時57分、9萬9,850元 SILVERGATE BANZ 000000000000(曹榮桂美元帳戶綁定) 02 張富香(有提告) 告訴人張富香於111年底,經加入一個群組,內容是有關自稱凱基證券的股票投資,教人如何投資股票買賣,自稱李經理之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可以把資金交給他們來操作獲利,致告訴人張富香陷於錯誤匯款。 112年1月31日上午9時56分、250萬 曹榮桂玉山銀行臺幣帳戶000-0000000000000 112年1月31日上午10時34分、249萬5,000元 曹榮桂玉山銀行美金帳戶0000000000000 112年1月31日上午10時38分、8萬3,070元 SILVERGATE BANZ 000000000000(曹榮桂美元帳戶綁定) 03 曾歆惠(有提告) 告訴人曾歆惠於111年11月18日晚上,經加入一個群組,內容是有關自稱凱基證券的股票投資,教人如何投資股票買賣,自稱小曦之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可以把資金交給他們來操作獲利,致告訴人曾歆惠陷於錯誤匯款。 000年0月0日下午1時26分、60萬 曹榮桂玉山銀行臺幣帳戶000-0000000000000 000年0月0日下午2時9分、60萬 曹榮桂玉山銀行美金帳戶0000000000000 000年0月0日下午2時10分、2萬200元 SILVERGATE BANZ 000000000000(曹榮桂美元帳戶綁定) 04 廖○○(有提告) 告訴人廖○○於112年1月3日前某時,在Youtube上見有人講解投資股票,便點擊加Line詢問,自稱小曦之詐欺集團成員佯稱使用「隨身e策略」App可投資,致告訴人廖○○陷於錯誤匯款。 112年1月31日上午10時16分、43萬 曹榮桂玉山銀行臺幣帳戶000-0000000000000 112年1月31日上午10時38分、43萬 曹榮桂玉山銀行美金帳戶0000000000000 112年1月31日上午10時40分、1萬4,317元 SILVERGATE BANZ 000000000000(曹榮桂美元帳戶綁定) 05 鍾肇良 被害人鍾肇良於111年11月20日經加入一個群組,內容是有關自稱凱基證券的股票投資,教人如何投資股票買賣,自稱劉經理之詐欺集團成員佯稱佯稱使用「隨身e策略」App可投資,致被害人鍾肇良陷於錯誤匯款。 112年1月30日中午12時6分、100萬 曹榮桂玉山銀行臺幣帳戶000-0000000000000 112年1月30日中午12時44分、99萬5,000元 曹榮桂玉山銀行美金帳戶0000000000000 112年1月30日中午12時47分、3萬2,952元 SILVERGATE BANZ 000000000000(曹榮桂美元帳戶綁定) 06 孫玉花(有提告) 告訴人孫玉花於112年2月2日經友人介紹加入投資群組,詐欺集團成員佯稱使用「隨身e策略」App可投資,致告訴人孫玉花陷於錯誤匯款。 112年2月2日上午9時50分、40萬 曹榮桂玉山銀行臺幣帳戶000-0000000000000 112年2月2日上午10時2分、39萬5,000元 曹榮桂玉山銀行美金帳戶0000000000000
附件:
一、供述證據:
1.張富香(告訴人)
(1)112年04月29日警詢筆錄(警卷第313-317頁) 2.曾歆惠(告訴人)
(1)112年02月02日警詢筆錄(警卷第345-347頁) 3.廖○○(告訴人)
(1)112年04月14日警詢筆錄(警卷第373-380頁) 4.鍾肇良(被害人)
(1)112年02月08日警詢筆錄(警卷第441-443頁) 5.孫玉花(告訴人)
(1)112年04月12日警詢筆錄(警卷第489-490頁) 6.張美連(告訴人)
(1)112年02月10日警詢筆錄(112偵2020卷二第135-137頁 )
7.柯冠安(另案被告)
(1)112年5月25日警詢筆錄(本院簡字卷第263-275頁) 8.何國忠(被害人)
(1)112年02月03日第1次警詢筆錄(警卷第269-273頁) (2)112年02月03日第2次警詢筆錄(警卷第275-276頁) (3)112年02月03日第3次警詢筆錄(警卷第261-264頁) (4)112年02月03日第4次警詢筆錄(警卷第265-267頁) (5)112年02月03日偵訊筆錄(具結)(112偵2020卷一第 223-227頁)
二、非供述證據:
1.警卷: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蔡定翰指認曹榮桂等人)(第 23-26頁)
(2)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受執行人:蔡定翰,品名:AVA-0528號自小客車)( 第29-33頁)
(3)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受執行人:蔡定翰,品名:Iphone6s2支)(第35-37 頁)
(4)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受執行人:陳民仰,品名:Iphone12)(第67-69 頁 )
(5)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張鈞順指認陳民仰)(第93-96 頁)
(6)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受
執行人:張鈞順,品名:Iphone11pro)(第97-99頁) (7)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受 執行人:張鈞順,品名:BFE-0969小客車等物)(第 103-107頁)
(8)112年1月12日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6張(第149-151 頁)
(9)112年1月30日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1張(第153-158 頁)
(10)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詳細資料(車主:蔡定翰 )(第158頁)
(11)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詳細資料(車主:許麗昭 )(第158頁)
(12)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之google地圖列印資 料(159頁)
(13)112年2月1日控肉飯群組對話紀錄翻拍照片3張(第161 頁)
(14)112年2月1日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張(第162-166 頁)
(15)112年2月2日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4張(第167-168 頁)
(16)扣押物品照片6張(第169-171頁) (17)系爭套房照片2張(第172頁)
(18)系爭套房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8張(第173-176頁 )
(19)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曹榮桂指認張鈞順等人)(第 207-210頁)
(20)被告曹榮桂之網路銀行登入IP位置紀錄(第211-213頁 )
(21)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2年2月13日玉山個(集)字第&ZZZZ; &ZZZZ; &ZZZZ; &ZZZZ; 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 000000000號臺幣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號美元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 細(第215-221頁)(112偵7991卷49-53頁) (22)被告曹榮桂與被告楊棨富手機對話紀錄翻拍照片71張( 第225-260頁)
(2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福營派出所陳報單(姓名: 張富香)(第307頁)
(24)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福營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 錄表(姓名:張富香)(第309頁)
(25)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福營派出所受(處)理案件
證明單(姓名:張富香)(第311頁)
(26)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福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額:250萬元)(第331頁) (27)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莒光派出所陳報單(姓名:曾歆 惠)(第337頁)
(28)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姓名:曾歆惠) (第339-340頁)
(29)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莒光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 單(姓名:曾歆惠)(第341頁)
(30)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莒光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姓名:曾歆惠)(第343頁)
(31)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莒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金額:60萬元)(第363頁) (32)新光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金額:60萬元)(第365頁 )
(33)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之內頁交易 明細(第367頁)
(3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姓名:廖○○) (第371-372頁)
(35)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金城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 錄表(姓名:廖○○)(第381頁)
(36)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金城派出所受(處)理案件 證明單(姓名:廖○○)(第383頁)
(37)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金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額:43萬元)(第395頁) (38)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金額:43萬元)(第421頁) (39)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建安派出所陳報單(姓名: 鍾肇良)(第433頁)
(40)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建安派出所受(處)理案件 證明單(姓名:鍾肇良)(第435頁)
(41)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建安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 錄表(姓名:鍾肇良)(第437頁)
(4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姓名:鍾肇良) (第439-440頁)
(43)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金額:100 萬元)(第451頁)
(44)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封面及內頁 交易明細(第455-461頁)
(45)被害人鍾肇良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第 465-473頁)
(46)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建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額:100萬元)(第475頁) (47)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安南派出所陳報單(姓名: 孫玉花)(第485頁)
(48)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安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 錄表(姓名:孫玉花)(第486頁)
(49)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安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 證明單(姓名:孫玉花)(第487頁)
(50)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姓名:孫玉花) (第488頁)
(51)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安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額:40萬元)(第495頁) (52)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金額:40萬元)(第496頁) (53)告訴人孫玉花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第 511-523頁)
2.112偵2020卷一
(1)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受 執行人:曹榮桂,品名:IphoneXR)(第91-93頁) (2)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主 :阮翠嬌)(第147頁)
(3)112年度大保字第8號扣押物品清單(物品:BFE-0969小 客車)(第251頁)
3.112偵2020卷二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曹榮桂指認楊棨富)(第 125-128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姓名:張美連) (第139-140頁)
(3)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金額:共800萬元)(第159 頁)
(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太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額:共800萬元)(第163-165頁 )
(5)告訴人張美連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第 173-183頁)
(6)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匯款申請書(金額:500萬元)(第 195頁)
(7)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匯款申請書(金額:300萬元)(第 197頁)
(8)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太平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 錄表(姓名:張美連)(第203頁)
(9)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太平派出所受(處)理案件 證明單(姓名:張美連)(第205頁)
4.112偵2120卷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何國忠指認曹榮桂等人)(第 119-122頁)
(2)控肉飯群組對話紀錄翻拍照片70張(第163-231頁) 5.112偵6908卷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楊棨富指認蔡定翰)(第39-44 頁)
(2)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金額:60萬元)(第59頁) 6.112查扣1722卷
(1)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查扣字第1722號查扣案件犯罪 所得查扣清冊(已查扣犯罪所得金額:13萬3335.1美元 )(第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