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2年度,1104號
CHDM,112,簡,1104,2023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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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1104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柏瑾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2年度毒偵字第3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柏瑾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 級毒品罪。
 ㈡被告為供施用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 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㈢被告上開施用毒品犯行,於犯罪後未被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 關或公務員發覺前,即主動至警察局向員警供承全情,自首 而接受裁判,可認被告已生悔悟之心,有效節省司法資源, 乃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㈣本院審酌以下量刑事實,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且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⒈被告明知毒品對於自己的身體健康及家庭生活,將造成不利 影響,竟仍不能戒除毒癮,再次漠視法令禁制而犯本罪,惟 其施用毒品所生危害,實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對於他人生 命、身體、財產等法益,尚無明顯而重大之實害,基於行為 罪責,構成本案刑罰的上限,本院認為判處得易科罰金之刑 ,已經可以充分反應行為罪責。
 ⒉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其之前已有多次施用毒品 前科,本案再犯施用第二級毒品,展現高度之法敵對意識, 自應在量刑充分考量。
 ⒊被告為國中肄業之教育程度,職業為「工」,非中低收入戶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五、本案經檢察官林芬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德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孟君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毒偵字第338號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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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