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366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靖為
劉佳佳
卓宏昇
林宗謀
林慶和
蕭志宇
彭道祐
蔡棨帆
蔡秉弦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92、
25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羅靖為、劉佳佳、卓宏昇、林宗謀、林慶和、蕭志 宇、彭道祐、蔡棨帆、蔡秉弦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 程序起訴,而被告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琇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吳冠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