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沒收銷毀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2年度,144號
CHDM,112,單禁沒,144,2023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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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44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呈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2年度聲沒字第126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為零點零參貳參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 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末 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以111 年度毒偵字第384、1322、142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 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 在卷可稽。又扣案之晶體1包(驗餘淨重為0.0323公克), 經鑑驗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 驗書附卷為憑,足認上開扣案物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 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無訛。揆諸前揭說 明,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 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馬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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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