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112年度,488號
CHDM,112,交簡,488,2023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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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交簡字第488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啓存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
年度偵字第183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賴啓存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院審酌被告賴啓存曾於民國107年間有過不能安全駕駛之 前案紀錄(駕駛自用小客車,吐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36毫 克),本次又再犯不能安全駕駛罪,且吐氣酒精濃度高達每 公升1.01毫克,並因而肇事;並審酌被告所駕駛交通工具為 自用小客車,及其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其專科畢業之 智識程度、職業工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與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 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吳曉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謝儀潔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18370號   被   告 賴啓存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賴啓存於民國111年11月12日19時許,在彰化縣○○鄉○○○路000巷00號友人之公司內,飲用威士忌後,竟仍於同日20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嗣於同日20時29分許,行經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前,不慎與吳勝文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發生碰撞,經警到場處理,於同日20時45分許,對賴啓存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01毫克,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㈠被告賴啓存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之供述。  ㈡證人吳勝文於警詢時之證稱。  ㈢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公共危險案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1、現場蒐證照片及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檢 察 官 吳曉婷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書 記 官 余佳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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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