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1年度,298號
CHDM,111,附民,298,202306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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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298號
原 告 許清添
許素妹
許蒼曉
被 告 許立瑋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訴字第492號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關於被告許立瑋部分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理由如附件(原告關於被告許俸旗高明揚陳泳錡、許祐鉷部分之訴,另經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二、被告許立瑋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 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案被告許立瑋被訴妨害自由一案,被告許立瑋部分,業經 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5日以111年度訴字第492號刑事判決諭 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關於被告許立瑋部分之訴 自應予以駁回,其此部分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吳永梁
法 官 林明誼
法 官 張琇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黃碧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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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