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訴字第137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和家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
度偵字第13088、14415、14464、15186、15292、15400、15591
號、111年度偵字第29、137、1621、2583、2893、7089、7546號
)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9319、19538號、112年度偵字第41
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蕭和家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蕭和家已預見提供金融帳戶供他人使用,他人即可以之供詐騙犯罪所得款項匯入,並藉此掩飾、隱匿詐欺所得之真正去向,竟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8月2日20時33分其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手機號碼異動前之某時許,在不詳地點,將本案帳戶之金融卡(含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提供交付與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份子,而容任該詐欺份子(無證據證明有三人以上,亦無證據證明係未滿18歲之人)利用本案帳戶之金融卡、密碼遂行詐欺及洗錢犯罪。嗣該詐欺份子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附表所示之方式對附表所示之被害人施以詐術,致附表所示之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轉帳至本案帳戶內,所匯入之款項均旋遭轉帳一空,而以此方式掩飾、隱匿各該款項之去向及所在。
理 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第159條之4等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 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 ,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 定有明文。本件以下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 書面陳述,業經於檢察官、被告蕭和家於準備期日及審理期 日均當庭同意具有證據能力,本院審酌該等言詞或書面陳述 之製作及取得,並無證據顯示有何違背程序規定而欠缺適當 性之情事,認以之為證據應屬適當,自均有證據能力。另本
件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業經檢察官、被告於準備期日 及審理期日均當庭同意具有證據能力,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 成及取得之程序均無違法之處,亦認均有證據能力。 二、訊據被告固坦承申請本案帳戶,惟矢口否認有何幫助詐欺取 財與幫助洗錢之犯行,辯稱:我將本案帳戶存摺、金融卡放 在機車置物箱,後來發現不見,金融卡及網路銀行密碼都寫 在1張紙條上,是銀行通知我帳戶變成警示帳戶,我才知道 帳戶被盜用云云。經查:
㈠附表被害人欄所示之人遭詐欺集團詐騙,並依指示匯款至本 案帳戶,所匯入之各該款項均旋遭轉帳一空之事實,有附表 證據出處欄所載證據可憑,堪認被告所申辦之本案帳戶,確 有供作詐欺不法份子向附表所示之被害人詐騙使用,且所匯 款項旋遭轉出,藉以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及所在無 誤。
㈡被告雖否認將本案帳戶之金融卡(含密碼)提供交付某不詳 詐欺份子使用,並以前詞置辯。然:
⒈被告自承:本案帳戶是我於90年間申請,我因為想存款才申 請本案帳戶,這個帳戶都是我在使用等語(見13088號卷第1 53頁),又被告於110年7月29日至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員林分 行臨櫃辦理本案帳戶掛失補發金融卡、存摺、印鑑掛失暨更 換、申請約定、非約定轉帳服務、開通網路銀行,有卷附國 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4月22日函檢附及之申 請書等可稽(見13088號卷第233、235、269至275頁反面) ,且本案帳戶隨即接續於110年8月2日20時39分至45分,以 線上申請7個約定轉帳帳戶,亦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 業管理部111年1月14日函及檢附之明細、111年2月16日函及 檢附之明細、111年4月22日函可稽(見13088號卷第195、19 7、213、215、233頁),另本案帳戶自110年1月1日至110年 7月29日被告臨櫃辦理開通網路銀行後,迄至110年8月2日止 ,均無交易紀錄,且對照交易餘額欄可知,於110年8月3日 匯入款項前,餘額為0元,此觀諸卷附交易明細可明(見130 88號卷第237頁),此並為被告所是認(見本院卷2第405頁 ),另被告並自承:我於110年7月29日臨櫃申請開通網路銀 行、約定轉帳服務前,並沒有使用本案帳戶等語(見本院卷 第404頁),堪認本案帳戶被告至少已有7月餘未使用,且被 告未使用狀態下之帳戶餘額為0元。
⒉就被告於110年7月29日臨櫃申請前揭事項乙節,被告於偵訊 中辯稱:係因改名才於110年8月初前往銀行辦理更新資料等 語(見13088號卷第148、220頁);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辯稱: 我有於110年7月29日前往銀行辦理本案帳戶更名手續,並且
想說都辦了,所以就連同網路帳戶一起開通等語(見本院卷2 第305頁);於本院審理時則改稱:因為110年7月29日剛好休 息,我有問我媽保單借款如何繳納,保單人原跟我說可以用 帳戶扣款,所以我才去申請這個帳戶等語(見本院卷2第404 頁),則被告所辯已有歧異。另就物品放在置物箱、發現遺 失之情節,被告於警詢中辯稱:我於110年8月1日14時許, 將本案帳戶存摺、印章、提款卡放在機車置物箱內,於110 年8月11日銀行通知我有一位民眾匯款匯錯,他叫我去看存 摺、印章、提款卡是否還在,我找不到我打電話掛失云云( 見13088號卷第153頁);於本院準備程序辯稱:(問:為何 將存摺、金融卡、密碼放在機車置物箱?)我忘記拿起來了 (見本院卷1第532頁),遺失時間我忘記了,因客服人員通 知我說帳戶有異常,我回家找不到,就馬上掛失云云(本院 卷2第306頁);於本院審理時則辯稱:我辦好後將這些東西 丟在機車置物箱,8月11日客服打給我,說我帳戶異常,是 否我操作,8月11日我就打去客服掛失云云(見本院卷2第37 5頁),前後所辯諸多齟齬,倘若被告所辯均係基於親身經 歷,衡情又豈會一再反覆,是被告辯稱:本案帳戶資料遺失 云云,實無可採。
⒊本案帳戶於110年8月2日線上(網路銀行)申請7個約定帳戶 之驗證方式為使用晶片金融卡插入讀卡機,輸入金融卡密碼 即可完成設定,辦理完成寄發Email及簡訊通知,此有卷附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5月3日函可證(見1 3088號卷第277頁),可知本案帳戶於110年8月2日線上申請 約定轉帳者,係以金融卡輸入密碼完成申請。而依被告所陳 ,其設定本案帳戶金融卡密碼之數字,前後歧異(見13088 號卷第219頁反面、本院卷1第532頁、本院卷2第306、307頁 ),但均為數字複雜之排列組合而成,極具隱密性,難以憑 空猜測,可知本案帳戶之金融卡密碼,確已為詐騙份子所掌 握,且倘非被告刻意交付、告知他人,顯非他人可得知悉。 ⒋再者,本案帳戶於110年8月2日線上申請約定轉帳後,隨即有 本案被害人被騙而自同年月4日至9日密接匯款進入本案帳戶 ,且隨即遭以手機APP登入轉出,其中並有多筆款項轉入上 開本案帳戶約定帳戶內,有卷附交易明細及前揭約定帳戶帳 號、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2年5月9日函可憑 (見13088號卷第197、237至267頁、本院卷2第335頁),顯 見本案帳戶係為提供他人詐騙被害人匯入、轉出款項,而經 刻意申請約定帳戶甚明,且顯然該詐欺、洗錢之正犯對於被 告不會阻撓其本案帳戶供匯款及提款、轉出等交易乙節,具 有高度之確信及信賴,足見該正犯並非因拾得或竊取本案帳
戶之金融卡、密碼等物而使用,顯然係由被告交付而已取得 其同意使用無訛。
⒌本案帳戶於被告所辯遺失時,餘額為0元,此核與實務上常見 具幫助詐欺取財、洗錢犯意之行為人,基於僥倖心態,將餘 額無幾之金融帳戶交付詐騙集團使用之慣行相符。再者,金 融卡、網路銀行設置密碼之目的,在防止他人擅自盜用,一 般均會謹慎保管。本案被告辯稱:我於110年7月29日申請補 發拿到存摺、金融卡,金融卡密碼、網銀密碼、設定網路銀 行之電話號碼我都寫在紙上,這些東西都放在機車置物箱, 置物箱有時沒有上鎖云云(見本院卷2第375、376頁),然被 告就久未使用之本案帳戶,突於110年7月29日申請掛失補發 金融卡、存摺、印鑑掛失暨更換、申請約定、非約定轉帳服 務、開通網路銀行,其中包括被告自承無須使用之網路銀行 (見本院卷2第376頁),且被告取得包括金融卡、密碼等資 料後,卻又將資料一同放在機車置物箱,徒增遭冒用之風險 ,被告甚將設定網路銀行之自己持用而無遺忘可能之電話號 碼(見本院卷2第375頁,其中0000000000門號為被告持用之 門號,此觀諸被告警詢筆錄、留存記載於銀行之申請書記載 甚明-見13088號卷第151、271頁),亦一併記載而一同放在 機車置物箱內,此舉顯與常情有違,是被告所辯,洵無可採 。本案帳戶確係被告提供與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使用,至為灼 然。
⒍詐欺取財正犯為避免檢警自被害人匯款之帳戶回溯查出實施 詐術之人之真實身分,乃慣於利用他人之帳戶作為詐騙贓款 匯入並提領、轉出之用,且因一般人發現帳戶資料遺失後, 為求能繼續使用存摺、金融卡、網路銀行及避免帳戶遭不法 使用,通常會立即辦理掛失程序,是詐欺取財正犯為避免帳 戶原持有人逕自提領詐騙贓款、變更金融卡密碼、掛失金融 卡或凍結帳戶,致無法順利取得帳戶內之詐騙所得款項,必 會使用得掌控之帳戶以確保帳戶原持有人不會進行上述之動 作,而不會使用一般人遺失或失竊之帳戶作為贓款匯入之人 頭帳戶,否則詐欺取財正犯費力騙得被害人之款項,卻因原 持有人發現遺失或失竊而掛失、凍結致無法提領、轉匯而前 功盡棄,顯與事理常情有違。至被告於110年8月11日透過客 服辦理本案帳戶印鑑掛失乙節,有卷附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 匯作業管理部111年1月14日函可憑(見13088號卷第195頁) ,雖可認定。然本案帳戶因附表編號1被害人李建品於110年 8月9日報案後,早於同日17時14分已經通報為警示帳戶,有 卷附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中山路派出所受理詐欺帳戶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可稽(見13088號卷第57頁),是被告
於110年8月11日始辦理掛失,仍不能為被告有利之認定。況 被告自承:(問:依你掛失電話錄音,你有跟承辦人員提到 你其他銀行帳戶都不能使用?)我打電話去郵局問,我郵局 也有帳戶,人家轉給我還是我轉出去沒辦法使用,就是110 年8月11日那天,我發現其他帳戶不能使用,我就打去客服 ,(問:依你打去客服掛失的內容,主要是詢問如何解除你 其他帳戶,讓你可以使用,是不是你想要去申請怎樣方式讓 你其他帳戶可以使用?)我其他帳戶裡面有錢,我也要生活 等語(見本院卷2第414頁),則被告掛失之目的係為了使其 他金融帳戶得以使用,益證被告對本案帳戶置之不理,任由 他人控制本案帳戶之使用方法及金錢流向。
㈢刑法上之故意,分直接故意(確定故意)與間接故意(不確 定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 生者,為直接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 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為間接故意,刑法第13條定 有明文。又確定故意與不確定故意,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 有「明知」或「預見」之區分,但僅係認識程度之差別,前 者須對構成要件結果實現可能性有「相當把握」之預測;後 者則對構成要件結果出現之估算,祇要有一般普遍之「可能 性」為已足,其涵攝範圍較前者為廣,認識之程度則較前者 薄弱,是不確定故意於構成犯罪事實之認識無缺,與確定故 意並無不同(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546號判決意旨參 照)。是被告若對於他人可能以其所交付之帳戶,進行詐欺 取財之犯罪行為,已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反其本意, 則其自仍應負相關之罪責。而現今社會詐騙案件頻傳,近來 利用人頭帳戶以行詐騙之事屢見不鮮,詐騙份子以購物付款 方式設定錯誤、中獎、退稅、家人遭擄、信用卡款對帳、金 融卡密碼外洩、疑似遭人盜領存款等事由,詐騙被害人至金 融機構櫃檯電匯,抑或持金融卡至自動櫃員機依其指示操作 ,使被害人誤信為真而依指示操作轉出款項至人頭帳戶後, 詐騙份子隨即將之提領一空之詐騙手法,層出不窮,且經政 府多方宣導,並經媒體反覆傳播,而諸如網路詐騙、電話詐 騙等,多數均係利用第三人之帳戶,作為詐欺取財所得財物 匯入、取款以逃避檢警查緝之用之犯罪工具,是依一般人通 常之知識、智能及經驗,均已詳知向陌生人購買、承租或其 他方法取得金融機構帳戶者,多係欲藉該帳戶取得不法犯罪 所得,且隱匿帳戶內資金之實際取得人之身分,以逃避追查 ,是避免本身金融機構帳戶被不法行為人利用為詐財之工具 ,應係一般生活所易於體察之常識。被告為本案行為時 已滿34歲,被告甚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我知道帳戶可以拿來
存錢、轉錢出去,如果有人沒有正當理由拿別人的帳戶,這 個帳戶是可以用來犯罪的等語(見本院卷2第403頁),可見被 告當已預見將本案帳戶金融卡(含密碼)交付該不詳詐欺份 子使用,該人不僅可以領取帳戶內之金額,當然亦可行騙他 人匯款進入其帳戶,再行領取,極易被利用為與財產有關之 犯罪工具,被告竟仍交付,被告對本案帳戶被利用為詐欺犯 罪工具使用,雖非有意使其發生,然對此項結果之發生已有 所預見,且顯有容任他人使用持以實施詐欺財產犯罪,亦不 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甚明。 ㈣洗錢防制法第2條修正之立法說明第4點,已敘明有關是否成 立該條第3款洗錢行為之判斷重點「在於主觀上是否明知或 可得而知所收受、持有」,即不以「明知」為限,應回歸我 國刑法有關犯罪故意之規定處理,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除 法律明定以「明知」為要件,行為人須具有確定故意(直接 故意)外,犯罪之故意乃包含確定故意(直接故意)、不確 定故意(未必故意或間接故意),而洗錢防制法第2條規定 之洗錢行為,並無「明知」之要件,在解釋上自不能限於確 定故意,仍應包含確定故意、不確定故意。又行為人提供金 融帳戶存摺、金融卡及密碼予不認識之人,固非屬洗錢防制 法第2條所稱之洗錢行為,不成立一般洗錢罪之正犯;然行 為人主觀上如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 使用,他人提領後會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 、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則應論以幫助犯 一般洗錢罪,此乃最高法院最近所持之一致見解(最高法院 108年度台上字第3101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將本案帳戶 金融卡(含密碼)提供交付與該詐欺份子使用,該詐欺份子 可自由提領存匯入本案帳戶之款項,於此情形下,被害人遭 詐騙而存匯入之款項經領取後,該犯罪所得實際去向,已無 從查得,形成金流斷點,不易查明,因而產生掩飾詐欺犯罪 所得去向之效果,此亦應為被告所得認知。是以,被告就其 提供本案帳戶之行為,對詐欺份子利用本案帳戶存、匯入詐 欺所得款項,進而加以提領,而形成資金追查斷點之洗錢行 為提供助力,既已預見,仍提供本案帳戶金融卡(含密碼) 供對方使用,顯有容任而不違反其本意,其有幫助洗錢之不 確定故意,同堪認定。
㈤綜上所述,被告有幫助詐欺取財與幫助一般洗錢之不確定故 意與行為,已甚明確,被告上開所辯應屬卸責之詞,不足採 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三、論罪科刑及沒收之說明
㈠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
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 者而言(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意旨參照)。 被告提供本案帳戶金融卡(含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 供詐欺不法份子使用,使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因該詐欺不法份 子詐騙而將款項匯入本案帳戶,且所匯款項經轉出一空,被 告僅為他人之詐欺取財、洗錢犯行提供助力,尚無證據足以 證明被告係以自己實施詐欺取財、洗錢犯罪之意思,或與他 人為詐欺取財、洗錢犯罪之犯意聯絡,或有直接參與詐欺取 財、洗錢犯罪構成要件行為分擔等情事。是核被告所為,係 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 般洗錢罪、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 欺取財罪。
㈡被告以一提供本案帳戶資料行為,致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分別 依不詳他人之指示將款項匯入本案帳戶而受有損害,且同時 觸犯上開各罪,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從一 重處斷,並論以幫助一般洗錢罪。
㈢被告本案犯行僅屬幫助犯,犯罪情節較正犯輕微,爰依刑法 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
㈣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附表編號28、29、30之被害事實)與起 訴書之犯罪事實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 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有毒品前科,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可稽,素行非佳,將本案帳戶交與他 人,而幫助他人從事詐欺取財與洗錢犯行,不僅造成執法機 關不易查緝犯罪行為人,嚴重危害社會秩序,更助長社會犯 罪風氣,且因被告提供本案帳戶,使被害人受騙匯入之款項 經提領後,即難以追查犯罪所得去向與所在,並切斷特定犯 罪所得與特定犯罪行為人間的關係,致使被害人難以向施用 詐術者求償,且被害人遭詐騙、洗錢金額非微,所生危害非 輕,並衡以被告迄今否認犯行,飾詞圖卸,未見悔意,雖與 被害人李冠伯、羅苡茹、杜偉琴達成調解,然被告並未履行 任何一期之調解條件等情,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電話洽辦 公務紀錄單在卷可參(見本院卷1第263至268頁、本院卷2第3 23頁),甚至於本院準備程序中陳稱:我沒有騙人家,我為 什麼要跟被害人調解等語(見本院卷2第304頁),更值非議, 暨被告自陳係高中肄業學歷,目前從事建物營造、半夜菜市 場送菜,兩份工作收入約4、5萬元,家中有父母親、哥哥, 未婚,無子女之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認蒞庭檢察官具 體求處有期徒刑1年,併科罰金5萬元,稍嫌過重,故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
標準。
㈥被告所提供本案帳戶,業經檢警通報列為警示帳戶,本案帳 戶之金融卡未經扣案,又已經列為警示帳戶,無法使用,已 無客觀價值,諭知沒收欠缺刑法重要性,是依刑法第38條之 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再按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罪 ,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 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同法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 明文。而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係為針對洗錢行為 標的即犯「前置犯罪」所取得之財產或財產上利益(即「洗 錢行為客體」)或變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孳息(參見洗 錢防制法第4條)所設之特別沒收規定;至於行為人為掩飾 或隱匿前置犯罪所得所為洗錢行為因而獲取之犯罪所得(即 「洗錢對價及報酬」,而非洗錢客體),及包括「洗錢對價 及報酬」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暨與「洗錢行為 客體」於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之追徵、沒收財產發還被害 人部分,則均應回歸刑法沒收章之規定。再因洗錢防制法第 18條第1項未規定「不論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等語, 在2人以上共同犯洗錢罪,關於其等洗錢行為標的財產之沒 收,論理上固應就各人事實上有從事洗錢行為之部分為之, 但洗錢犯罪常由不同洗錢階段組合而成,不同洗錢階段復可 取採多樣化之洗錢手法,是同筆不法所得,可能會同時或先 後經多數洗錢共犯以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持有 、使用等相異手法,就不法所得之全部或一部進行洗錢,且 因洗錢行為本身特有之偽裝性、流動性,致難以明確特定、 精密劃分各共犯成員曾經經手之洗錢標的財產。此時,為求 共犯間沒收之公平性,及避免過度或重複沒收,關於洗錢行 為標的財產之沒收,仍應以屬於行為人所得管理、處分者為 限,始得予以沒收(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197號刑事 判決參照)。被告基於幫助一般洗錢罪所提供之本案帳戶, 雖經附表所示被害人匯入受騙款項,然各該款項已由從事詐 欺、洗錢犯罪之人轉出一空,並無證據證明被告確實從中獲 致報酬,或有管理、處分上開洗錢行為客體之權限,參諸前 揭說明,自無從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沒收犯罪所 得或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諭知沒收前述洗錢標的之 餘地。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林佳裕提起公訴,檢察官吳宗穎、洪英丰移送併辦,檢察官林子翔、張嘉宏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蘇品樺
法 官 陳薏伩
法 官 陳建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李政優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及手法(民國) 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後遭提領或轉出時間、金額 證據出處 1 (起訴書附表編號1) 李建品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4日18時30分許起,在網路上佯裝可代為操作彩票投資,致李建品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轉帳至本案帳戶。 110年8月7日19時43分許,轉帳1萬元 於110年8月9日CD轉出(電子轉出)1萬5,000元;110年8月7日19時46分33秒電子轉出1萬5,000元(含其他非本案被害人之款項) (偵13088卷第253頁,輔助查看偵15186卷1第63頁) ①告訴人李建品於警詢之證述(偵13088卷第9至15頁) ②告訴人李建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中山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李建品提出之交易明細、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13088卷第47至63頁) ③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1月14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007099號函及附件、111年2月16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020019號函及附件、111年4月22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066697號函及附件、111年5月3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071704號函及附件、本案帳戶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13088卷第195、213至215、233至281頁) 2 (起訴書附表編號2) 陳彥蓉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6日某時許起,在網路上佯裝可以AI預測城市盤路去投資,致陳彥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轉帳至本案帳戶。 110年8月7日21時37分許(起訴書誤載為21時40分許),轉帳2萬3,000元 於110年8月9日CD轉出(電子轉出)2萬8,000元;110年8月7日21時39分5秒電子轉出2萬8,000元(含其他非本案被害人之款項)(偵13088卷第255頁,輔助查看偵15186卷2第65頁) ①告訴人陳彥蓉於警詢之證述(偵13088卷第17至18頁) ②告訴人陳彥蓉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秀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陳彥蓉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偵13088卷第105至111頁) ③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1月14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007099號函及附件、111年2月16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020019號函及附件、111年4月22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066697號函及附件、111年5月3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071704號函及附件、本案帳戶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13088卷第195、213至215、233至281頁) 3 (起訴書附表編號3) 周士揚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30日某時許起,在網路臉書上佯裝可以代為操作投資,致周士揚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轉帳至本案帳戶。 110年8月7日17時10分許,轉帳4萬5,000元 於110年8月7日17時12分27秒CD轉出(電子轉出)4萬5,000元(偵14415卷第33反面頁即34頁) ①被害人周士揚於警詢之證述(偵14415卷第7至9頁) ②被害人周士揚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新工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被害人周士揚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提出之交易明細、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14415卷第27至71頁) ③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1月14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007099號函及附件、111年2月16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020019號函及附件、111年4月22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066697號函及附件、111年5月3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071704號函及附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9月30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57834號函及附件、本案帳戶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13088卷第195、213至215、233至281頁,偵14415卷第25至40頁) 4 (起訴書附表編號4) 羅苡茹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中旬某日起,在網路上佯裝可以推薦飆股為由,致羅苡茹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款至本案帳戶。 110年8月6日13時25分許,匯款38萬元 於110年8月6日電子轉出三筆(含非本案被害人及本案告訴人蘇小琴第2筆匯款)之款項 ①同日15時16分38秒轉出19萬2,000元 ②同日15時17分24秒轉出40萬元 ③同日15時17分47秒轉出13萬8,000元 (偵14464卷第29頁) ①告訴人羅苡茹於警詢之證述(偵14464卷第7至9頁) ②告訴人羅苡茹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東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羅苡茹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偵14464卷第13至21、24至43頁) ③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1月14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007099號函及附件、111年2月16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020019號函及附件、111年4月22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066697號函及附件、111年5月3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071704號函及附件、本案帳戶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13088卷第195、213至215、233至281頁,偵14464卷第24至39頁) 5 (起訴書附表編號5) 杜偉琴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25日9時許起,在網路上佯裝可以指導股票投資為由,致杜偉琴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款至本案帳戶。 110年8月9日13時29分許,匯款18萬元 於110年8月9日電子轉出三筆(含其他非本案被害人之款項) ①同日13時32分40秒轉出13萬3,000元 ②同日13時35分26秒轉出40萬元 ③同日13時35分50秒轉出8萬元 (偵15186卷2第75頁) ①告訴人杜偉琴於警詢之證述(偵15186卷2第93至96頁) ②告訴人杜偉琴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南海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杜偉琴提出之付款憑證、存款憑條、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偵15186卷2第99至124頁) ③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1月14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007099號函及附件、111年2月16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020019號函及附件、111年4月22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066697號函及附件、111年5月3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071704號函及附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8月31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38945號函及附件本案帳戶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13088卷第195、213至215、233至281頁,偵15186卷2第43至77頁) 6 (起訴書附表編號6) 孫佑豪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8日前某時許起,在網路上佯裝可以代為操作投資為由,致孫佑豪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轉帳至本案帳戶。 110年8月8日16時38分許,轉帳5000元 於110年8月9日16時41分50秒電子轉出5,300元(偵15186卷2第69頁) ①告訴人孫佑豪於警詢之證述(偵15186卷2第295至299頁) ②告訴人孫佑豪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建安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孫佑豪提出之金融卡影本、交易明細、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15186卷2第289至315頁) ③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1月14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007099號函及附件、111年2月16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020019號函及附件、111年4月22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066697號函及附件、111年5月3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071704號函及附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8月31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38945號函及附件本案帳戶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13088卷第195、213至215、233至281頁,偵15186卷2第43至77頁) 7 (起訴書附表編號7) 巫佳怡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5、6月間某日起,在網路上佯裝可以提供股票投資訊息為由,致巫佳怡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轉帳至本案帳戶。 ①110年8月6 日19時42分許 ,轉帳5萬元 ②同日19時43 分許,轉帳5 萬元 ③同日20時1 分許,轉帳3 萬元 ①於110年8月6日19時45分04秒電子轉出10萬元 ②於110年8月6日20時3 分44秒電子轉出3萬元 (偵15186卷2第59頁) ①告訴人巫佳怡於警詢之證述(偵15186卷2第321至326頁) ②告訴人巫佳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正義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告訴人巫佳怡提出之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交易明細(偵15186卷2第327至357頁) ③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1月14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007099號函及附件、111年2月16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020019號函及附件、111年4月22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066697號函及附件、111年5月3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071704號函及附件、本案帳戶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13088卷第195、213至215、233至281頁) 8 (起訴書附表編號8) 李建霆 (起訴書誤載為李建霖)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7日14時37分許起,在網路上佯裝可以代為操作投資為由,致李建霆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轉帳至本案帳戶。 110年8月7日16時37分許, 轉帳5000元 於110年8月9日16時39分49秒電子轉出5,000元(偵15186卷2第63頁) ①告訴人李建霆於警詢之證述(偵15186卷2第197至198頁) ②告訴人李建霆提出之交易明細、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何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15186卷2第199至219頁) ③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1月14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007099號函及附件、111年2月16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020019號函及附件、111年4月22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066697號函及附件、111年5月3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071704號函及附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8月31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38945號函及附件本案帳戶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13088卷第195、213至215、233至281頁,偵15186卷2第43至77頁) 9 (起訴書附表編號9) 林依靜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間某日起,在網路上佯裝可以提供股票投資訊息為由,致林依靜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款至本案帳戶。 110年8月9日12時38分許,匯款20萬元 於110年8月9日電子轉出三筆(含其他非本案被害人及本案告訴人邱桂芳之款項) ①同日13時7分7秒轉出40萬元 ②同日13時8時3分轉出40萬元 ③同日13時11分28秒轉出40萬元 (偵15186卷2第75頁) ①告訴人林依靜於警詢之證述(偵15186卷2第233至234頁) ②告訴人林依靜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蘭雅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告訴人林依靜提出之匯款回條、存簿交易明細、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15186卷2第227至229、239至265頁) ③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1月14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007099號函及附件、111年2月16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020019號函及附件、111年4月22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066697號函及附件、111年5月3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071704號函及附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8月31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38945號函及附件本案帳戶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13088卷第195、213至215、233至281頁,偵15186卷2第43至77頁) 10 (起訴書附表編號10) 邱桂芳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24日9時6分許起,在網路上佯裝可以推薦飆股為由,致邱桂芳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款至本案帳戶。 110年8月9日12時46分許, 匯款20萬元 於110年8月9日電子轉出三筆(含其他非本案被害人及本案告訴人林依靜之款項) ①同日13時7分7秒轉出40萬元 ②同日13時8時3分轉出40萬元 ③同日13時11分28秒轉出40萬元 (偵15186卷2第75頁) ①告訴人邱桂芳於警詢之證述(偵15186卷2第273至275頁) ②告訴人邱桂芳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景安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告訴人邱桂芳提出之匯款申請書(偵15186卷2第277至281頁) ③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1月14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007099號函及附件、111年2月16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020019號函及附件、111年4月22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066697號函及附件、111年5月3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071704號函及附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8月31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38945號函及附件本案帳戶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13088卷第195、213至215、233至281頁,偵15186卷2第43至77頁) 11 (起訴書附表編號11) 秦孟薇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5日23時42分許起,在網路上佯裝投資博弈平台獲利由,致秦孟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轉帳至本案帳戶。 110年8月8日22時27分許, 轉帳5,000元 於110年8月8日22時29分9秒電子轉出5,000元 (偵15186卷2第71頁) ①告訴人秦孟薇於警詢之證述(偵15186卷2第333至335頁) ①告訴人秦孟薇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南昌路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提出之交易明細、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偵15186卷2第325至329、337至377頁) ②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1月14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007099號函及附件、111年2月16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020019號函及附件、111年4月22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066697號函及附件、111年5月3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071704號函及附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8月31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38945號函及附件本案帳戶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13088卷第195、213至215、233至281頁,偵15186卷2第43至77頁) 12 (起訴書附表編號12) 陳吉玉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8日某時許起,在網路上佯裝可以提供股票投資訊息保證獲利為由,致陳吉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款至本案帳戶。 ①110年8月7 日21時2分, 轉帳5萬元 ②同日21時9 分許,轉帳5 萬元 ①於110年8月9日21時4分45秒電子轉出5萬元 ②於110年8月9日21時12分1秒電子轉出5萬元 (偵15186卷2第65頁) ①告訴人陳吉玉於警詢之證述(偵15186卷2第387至388頁) ②告訴人陳吉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楊梅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陳吉玉提出之交易明細、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15186卷2第381、389至399頁) ③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1月14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007099號函及附件、111年2月16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020019號函及附件、111年4月22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066697號函及附件、111年5月3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071704號函及附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8月31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38945號函及附件本案帳戶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13088卷第195、213至215、233至281頁,偵15186卷2第43至77頁) 13 (起訴書附表編號13) 陳柏龍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23日起,在網路上佯裝可以提供股票投資訊息為由,致陳柏龍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轉帳至本案帳戶。 110年8月6日12時34分許, 轉帳7萬元 於110年8月6日12時35分9秒電子轉出10萬元(含本案告訴人任怡慧之款項) (偵15186卷2第57頁) ①告訴人陳柏龍於警詢之證述(偵15186卷2第21至27頁) ②告訴人陳柏龍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豐原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陳柏龍提出之交易明細、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偵15186卷2第13、29至173頁) ③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1月14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007099號函及附件、111年2月16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020019號函及附件、111年4月22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066697號函及附件、111年5月3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071704號函及附件、本案帳戶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13088卷第195、213至215、233至281頁) 14 (起訴書附表編號14) 黃邱紹杰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4日某時許起,在網路上佯裝為投資公司,表示黃邱紹杰未依指示操作,造成公司損失,必須賠償,致黃邱紹杰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轉帳至本案帳戶。 110年8月7日20時52分許,轉帳1萬元 於110年8月7日20時55分電子轉出1萬元 (偵15186卷2第65頁) ①告訴人黃邱紹杰於警詢之證述(偵15186卷2第143至147頁) ②告訴人黃邱紹杰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南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黃邱紹杰提出之交易明細、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偵15186卷2第185至237頁) ③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1月14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007099號函及附件、111年2月16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020019號函及附件、111年4月22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066697號函及附件、111年5月3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071704號函及附件、本案帳戶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13088卷第195、213至215、233至281頁) 15 (起訴書附表編號15) 楊欣潔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23日某時許起,在網路上佯裝可以代為操作投資為由,致楊欣潔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轉帳至本案帳戶。 ①110年8月6 日15時19分 許,轉帳5萬 元 ②同日15時20 分許,轉帳1 萬5000元 於110年8月6日15時27分14秒電子轉出6萬5,000元 (偵15186卷2第57頁) ①告訴人楊欣潔於警詢之證述(偵15186卷2第245至247頁) ②告訴人楊欣潔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水碓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提出之交易明細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告訴人楊欣潔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15186卷2第249至263頁) ③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1月14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007099號函及附件、111年2月16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020019號函及附件、111年4月22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066697號函及附件、111年5月3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071704號函及附件、本案帳戶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13088卷第195、213至215、233至281頁) 16 (起訴書附表編號16) 鐘筱曈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7日某時許起,在網路上佯裝可以提供股票投資訊息保證獲利為由,致鐘筱曈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款至本案帳戶。 ①110年8月7 日22時28分許 ,轉帳3萬元 ②110年8月8 日21時24分 許,轉帳2萬 元 ①於110年8月7日22時28分55秒電子轉出8萬元 ②於110年8月8日21時26分50秒電子轉出2萬元 (偵15186卷2第65、71頁) ①告訴人鐘筱曈於警詢之證述(偵15186卷2第271至273頁) ②告訴人鐘筱曈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鐘筱曈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15186卷2第277至319頁) ③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1月14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007099號函及附件、111年2月16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020019號函及附件、111年4月22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066697號函及附件、111年5月3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071704號函及附件、本案帳戶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13088卷第195、213至215、233至281頁) 17 (起訴書附表編號17) 蔡瑋甄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間某日起,在網路上佯裝可以投資太陽能獲利為由,致蔡瑋甄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轉帳至本案帳戶。 110年8月9日13時17分許,轉帳10萬元 於110年8月9日13時32分40秒CD電子轉出(電子轉出)13萬3,000元(含其他非本案被害人之款項) (偵15292卷第41頁) ①告訴人蔡瑋甄於警詢之證述(偵15292卷第19至20頁) ②告訴人蔡瑋甄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水碓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蔡瑋甄提出之交易明細(偵15292卷第45至48頁) ③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1月14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007099號函及附件、111年2月16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020019號函及附件、111年4月22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066697號函及附件、111年5月3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071704號函及附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10月14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65126號函及附件、本案帳戶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13088卷第195、213至215、233至281頁,偵15292卷第25至42頁) 18 (起訴書附表編號18) 蘇小琴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5日某時起,在網路上佯裝可以提供股票投資訊息為由,致蘇小琴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轉帳至本案帳戶。 ①110年8月5 日22時2分 許,轉帳5萬 元 ②110年8月6 日15時13分 許,轉帳5萬 元 ①於110年8月5日22時6分49秒電子轉出5萬元 ②於110年8月6日電子轉出三筆 ⑴同日15時16分38秒電子轉出19萬2,000元 ⑵同日15時17分24秒電子轉出40萬 ⑶同日15時17分47秒電子轉出13萬8,000元 (偵15400卷第71頁) ①告訴人蘇小琴於警詢之證述(偵15400卷第9至12頁) ②告訴人蘇小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和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蘇小琴提出之交易明細、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15400卷第15至61頁) ③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1月14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007099號函及附件、111年2月16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020019號函及附件、111年4月22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066697號函及附件、111年5月3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071704號函及附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9月11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48355號函及附件、本案帳戶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13088卷第195、213至215、233至281頁,偵15400卷第63至81頁) 19 (起訴書附表編號19) 吳毓華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12日16時許起,在網路上佯裝可以提供股票投資訊息獲利為由,致吳毓華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轉帳至本案帳戶。 ①110年8月6 日17時30分許 ,轉帳3萬元 ②110年8月8 日16時45分 許,轉帳2萬 5,000元 ①於110年8月6日於17時33分52秒電子轉出3萬元 ②於110年8月9日16時4 8分13秒電子轉出2萬5, 000元 (偵15591卷第51頁反面即52頁,57頁) ①告訴人吳毓華於警詢之證述(偵15591卷第15至19頁) ②告訴人吳毓華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提出之交易明細、詐欺網站截圖(偵15591卷第23至41頁) ③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1月14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007099號函及附件、111年2月16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020019號函及附件、111年4月22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066697號函及附件、111年5月3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071704號函及附件、本案帳戶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13088卷第195、213至215、233至281頁,偵15591卷第43至79頁) 20 (起訴書附表編號20) 陳又綺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底某日起,在網路上佯裝可以提供股票投資訊息獲利為由,致陳又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轉帳至本案帳戶。 110年8月5日12時54分許,轉帳3萬元 於110年8月5日12時58分10秒電子轉出3萬元 (偵29卷第73頁) ①告訴人陳又綺於警詢之證述(偵29卷第41至43頁) ②告訴人陳又綺提出之交易明細、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成功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29卷第49至57、第99至127頁) ③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1月14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007099號函及附件、111年2月16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020019號函及附件、111年4月22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066697號函及附件、111年5月3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071704號函及附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9月15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51166號函及附件、本案帳戶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13088卷第195、213至215、233至281頁,偵29卷第59至77頁) 21 (起訴書附表編號21) 任怡慧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22日前某日起,在網路上佯裝可以有特權可買到漲停板標的為由,致任怡慧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轉帳至本案帳戶。 110年8月6日12時32分許,轉帳3萬元 於110年8月6日12時35分9秒電子轉出10萬元(含本案告訴人陳柏龍之款項) (偵137卷第133反面頁即134頁) ①告訴人任怡慧於警詢之證述(偵137卷第9至10頁) ②告訴人任怡慧提出之交易明細、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北大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37卷第11至61頁) ③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1月14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007099號函及附件、111年2月16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020019號函及附件、111年4月22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066697號函及附件、111年5月3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071704號函及附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10月14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66238號函及附件、本案帳戶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13088卷第195、213至215、233至281頁,偵137卷第125至165頁) 22 (起訴書附表編號22) 陳美花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1日左右某時許起,在網路上佯裝可以提供股票投資訊息獲利為由,致陳美花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轉帳至本案帳戶。 110年8月5日8時16分許,匯款20萬元 於110年8月5日8時53分25秒電子轉出20萬元 (偵137卷第130頁,輔助查看偵15186卷2第51頁) ①告訴人陳美花於警詢之證述(偵137卷第63至64頁) ②告訴人陳美花提出之匯款申請書、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三多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137卷第67至123頁) ③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1月14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007099號函及附件、111年2月16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020019號函及附件、111年4月22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066697號函及附件、111年5月3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071704號函及附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10月14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66238號函及附件、本案帳戶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13088卷第195、213至215、233至281頁,偵137卷第125至165頁) 23 (起訴書附表編號23) 康婕楹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2日某時許起,在網路Instagram上佯裝可以代為操作股票,致康婕楹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轉帳至本案帳戶。 ①110年8月6 日18時24分 許,轉帳5萬 元 ②110年8月7 日15時2分 許,轉帳5萬 元 ③110年8月8 日21時59分 許,轉帳5萬 元 ①於110年8月6日18時2 6分56秒電子轉出5萬 元 ②於110年8月7日15時4分46秒電子轉出7萬元(含其他非本案被害人所匯款項) ③於110年8月8日22時3分3秒電子轉出5萬元 (偵1621卷第93、95、103頁) ①被害人康婕楹於警詢之證述(偵1621卷第23至26頁) ②被害人康婕楹提出之匯款申請書、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三多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1621卷第29至123頁) ③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1月14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007099號函及附件、111年2月16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020019號函及附件、111年4月22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066697號函及附件、111年5月3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071704號函及附件、本案帳戶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13088卷第195、213至215、233至281頁,偵1621卷第83至107頁) 24 (起訴書附表編號24) 呂亭誼 騙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下中旬某日起,在網路上佯裝可以投資獲利為由,致呂亭誼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轉帳至本案帳戶。 ①110年8月7 日22時24分 許,轉帳5萬 元 ②110年8月7 日22時26分許 ,轉帳5萬元 ①於110年8月7日22時26分30秒電子轉出5萬元 ②於110年8月7日22時2 8分55秒電子轉出8萬元 (含其他非本案被害人所匯款項) (偵2583卷第25反面頁即26頁) ①告訴人呂亭誼於警詢之證述(偵2583卷第45至52頁) ②告訴人呂亭誼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提出之交易明細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金城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偵2583卷第29至81頁,偵1621卷第53至77頁) ③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1月14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007099號函及附件、111年2月16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020019號函及附件、111年4月22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066697號函及附件、111年5月3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071704號函及附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9月29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56414號函及附件、本案帳戶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13088卷第195、213至215、233至281頁,偵2583卷第17至31頁) 25 (起訴書附表編號25) 邱敏姿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15日某時許起,在網路上佯裝可以投資獲利為由,致邱敏姿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轉帳至本案帳戶。 ①110年8月7 日13時43分 許,轉帳3萬 元 ②110年8月7 日13時44分許 ,轉帳1萬7000元 於110年8月7日電子轉出二筆(含其他非本案被害人之款項) ①同日13時46分34秒CD轉出(電子轉出)4萬7,000元 ②同日13時47分CD轉出(電子轉出)3萬1,000元 (偵2893卷第63頁) ①被害人邱敏姿於警詢之證述(偵2893卷第13至14、17至21頁) ②被害人邱敏姿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被害人邱敏姿提出之存簿封面影本及交易明細、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偵2893卷第27至52、55至59頁) ③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1月14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007099號函及附件、111年2月16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020019號函及附件、111年4月22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066697號函及附件、111年5月3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071704號函及附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12月16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205841號函及附件、本案帳戶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13088卷第195、213至215、233至281頁,偵2893卷第61至63頁) 26 (起訴書附表編號26) 何泊鑫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23日19時許起,在網路上佯裝可以投資獲利為由,致何泊鑫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轉帳至本案帳戶。 110年8月7日22時39分許,轉帳3萬元 於110年8月7日22時41分42秒電子轉出3萬元 (偵7089卷第43頁,輔助查看偵15186卷2第67頁 ①告訴人何泊鑫於警詢之證述(偵7089卷第9至15頁) ②告訴人何泊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國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何泊鑫提出之交易明細表、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偵7089卷第57至77頁) ③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1月14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007099號函及附件、111年2月16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020019號函及附件、111年4月22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066697號函及附件、111年5月3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071704號函及附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10月25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205841號函及附件、本案帳戶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13088卷第195、213至215、233至281頁,偵7089卷第21至55頁) 27 (起訴書附表編號27) 陳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5日起,在網路上佯裝可以提供股票投資訊息獲利為由,致陳瓊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存款至本案帳戶。 110年8月9日12時11分許,轉帳30萬元 於110年8月9日電子轉出三筆(含其他非本案被害人之款項) ①同日12時12分18秒電子轉出20萬元 ②同日12時13分57秒電子轉出8萬元 ③同日12時16分39秒電子轉出20萬2,000元 (偵7546卷第61反面頁即62頁,偵13088卷第36頁輔助查看,臨櫃匯款) ①告訴人陳瓊於警詢之證述(偵7546卷第11至12頁) ②告訴人陳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陳瓊提出之匯出匯款憑證、存款憑條(偵7546卷第15至33頁) ③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1月14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007099號函及附件、111年2月16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020019號函及附件、111年4月22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066697號函及附件、111年5月3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071704號函及附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3月7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030575號函及附件、本案帳戶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13088卷第195、213至215、233至281頁,偵7546卷第45至63頁) 28 (111年度偵字第9319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陳盈智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30日12時許,先以通訊軟體LINE佯稱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陳盈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款至本案帳戶。 110年8月6日13時27分許,轉帳20萬元 於110年8月6日13時30分58秒電子轉出20萬元 (偵9319卷第29反面頁即30頁) ①告訴人陳盈智於警詢之證述(偵9319卷第11至12頁) ②告訴人陳盈智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大雅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陳盈智提出之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匯款單、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偵9319卷第115至163頁) ③本案帳戶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9319卷第25至38頁) 29 (111年度偵字第19538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葉慧華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7日19時22分許,先以電話簡訊聯繫葉慧華,並留下加入名稱「高投國際內部會員群組」通訊軟體Line方式,嗣以暱稱「LINDA」慫恿葉慧華申請「高投投資平台APP」帳戶密碼,葉慧華依指示申請加入後,暱稱「黃正雄老師」之人在群組分享不實之股票投資獲利訊息,致葉慧華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款至本案帳戶。 110年8月4日15時53分許,轉帳3萬元 於110年8月4日15時56分37秒CD轉出(電子轉出) (偵19538卷第47頁反面即48頁) ①告訴人葉慧華於警詢之證述(偵19538卷第15至21頁) ③告訴人葉慧華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大社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19538卷第23至39頁) ④本案帳戶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19538卷第43至65頁) 30 (112年度偵字第4122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郭卜慈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13日,先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郭卜慈,以暱稱「高投國際-J.嘉倪」邀請郭卜慈加入飆股群組,嗣郭卜慈加入暱稱「黃正雄」為好友,郭卜慈並依暱稱「蔣嘉倪」指示下載投資網站並註冊,致郭卜慈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款至本案帳戶。 110年8月6日13時6分,轉帳5萬元 於110年8月6日13時8分58秒電子轉出5萬元 (偵4122卷第29頁) ①告訴人郭卜慈於警詢之證述(偵4122卷第65至67頁) ②告訴人郭卜慈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泉州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資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告訴人郭卜慈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偵4122卷第69至89頁) ③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8月31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38945號函及附件、本案帳戶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19538卷第15至4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