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2年度,62號
PTDV,112,重訴,62,2023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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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62號
原 告 祭祀公業盧三貴
法定代理人 盧天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盧秋華盧振豐盧泓維盧玉菁間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6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境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房柏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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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