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56號
原 告 陳雍達
被 告 陳世璞
黃評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因被告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未據繳納完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 6日以112年度補字第238號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 判費新台幣20,300元,該裁定於同年5月2日送達原告,有本 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多 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其訴 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境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房柏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