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70號
原 告 曾久秦 住屏東縣○○鎮○○路000巷00號0樓 訴訟
代理人 沈昌憲律師
被 告 林添福
林昇龍
陳秀珠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4,457,417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1,700元×1
0488.04平方公尺×應有部分1/4=4,457,417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154元。
㈡、應檢附屏東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土地
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含全體共有人姓名、住址及抵押權人
姓名、住址)。並應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如記事資料
與訴訟當事人無關得予省略)。暨提出系爭土地之使用現狀
與照片。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政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戴仲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