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362號
PTDV,112,補,362,2023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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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62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鄭悉慈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台農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借
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台幣(下同)492萬9,93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
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9,8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上開期限內一併提出被告台農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法定代理人周素貞及被告周佳玲王祥宏之最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千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孫秀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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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農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