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47號
原 告 陸慧淵
上列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747,330元【計算式:6,059.43㎡1/6740元=747
,3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8,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上開期限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請原告於上開期限內,提出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下稱系爭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歷年異動索引(地號全部
,人工手抄本、舊簿、權利人資料等請均勿遮隱),並依抵
押權人人數,一併提出告知訴訟狀。
三、請原告於上開期限內,提出全體被告(詳本裁定附件)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又被告中任一人如已死亡,則
請提出該被告之除戶謄本、人工全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
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再者,繼
承人中有已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者,亦請提出法院准予備查
函文。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士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廖苹汝
附件:
陸慧誌 住屏東縣○○鄉○○村○○路000巷00
號
陸聖典 住高雄市阿蓮區中正路381巷7路
陸祥家 住○○市○區○○路000巷00號之1
陸盈璇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陸淨桑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
陸靜岑 住○○市○○區○○○街00巷0號3樓
陸靜蘭 住屏東縣○○鄉○○村○○路000號
陸靜芬 住屏東縣○○鄉地○村○○路00號
陸靜惠 住○○市○○區○○路00巷0號3樓之2
陸基永 住屏東縣○○鄉地○村○○路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