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90號
PTDV,112,補,190,2023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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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90號
原 告 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源
訴訟代理人 龔子淵
被 告 潘明華
潘明志
潘信慈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4萬9,490元(740×1,68
8.50=1,249,49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375元。至於原告請
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或損害賠償部分,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
即駁回其訴,另請原告一併提出被告等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及坐落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
本(地號全部),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黃依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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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