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許可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不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12年度,118號
PTDV,112,監宣,118,2023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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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監宣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謝美麗

非訟代理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屏東分會
孫大昕律師
相 對 人
即受監護人 李玉雯

上聲請人聲請許可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不動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人李玉雯就其繼承被繼承人李仁賢所遺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以附表方法分割。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 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 可,不生效力:(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 ,民法第1101條第1 項、第2 項第1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 揭規定於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亦準用之,民法第1113條亦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女兒即相對人李玉雯於民國11 1年8月12日經本院以111年度監宣字第166號裁定宣告為受監 護宣告人,並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指定李珮渝為會同開具 財產清冊之人。而相對人之父親李仁賢前於111年7月7日死 亡,李仁賢之繼承人原為李光宸李珮渝李宥嬉及相對人 ,其中李光宸業於111年7月22日拋棄繼承,是被害人李仁賢 之遺產應由李珮渝李宥嬉及相對人各繼承3分之1,又李仁 賢遺有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屏東縣○○鄉○○段000地 號土地、坐落屏東縣○○鄉○○路000地號土地上之建物(鐵皮 屋、無門牌、無稅籍編號)已由李仁賢以遺囑指定由李珮渝李宥嬉各繼承2分之1,剩餘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 爭不動產),李仁賢之繼承人已就分割方法取得共識,分割 方法為相對人之應繼分由李宥嬉取得,並由李宥嬉補償相對 人新臺幣(下同)1,600,000元,請准聲請人以附表所示之 方法代理相對人分割系爭不動產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經本院以111年度監宣字第166號裁 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人,聲請人為其監護人,李珮渝為會同 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嗣於111年8月23日會同向本院陳報相對



人之財產清冊,而相對人之父親李仁賢前於111年7月7日死 亡,李仁賢之繼承人其中李光宸業已拋棄繼承,是被害人李 仁賢之遺產應由李珮渝李宥嬉及相對人各繼承3分之1,又 李仁賢遺留之遺產除系爭不動產外,餘均由李仁賢以遺囑指 定由李珮渝李宥嬉各繼承2分之1,至系爭不動產李仁賢之 繼承人已就分割方法取得共識,分割方法為相對人之應繼分 由李宥嬉取得,並由李宥嬉補償相對人1,600,000元(計算 方式:市價4,800,000元÷3人=1,600,000元)等情,業據聲 請人於本院審理及112年5月25日提出之家事陳報狀中陳明在 卷,並有聲請人提出之本院111年度監宣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本院所屬民間公證人王道光事務所110年度屏院民認光字 第0491號認證書、相對人之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內頁影本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李仁賢之除戶戶籍 謄本、李仁賢所有之不動產登記謄本、李仁賢之繼承系統表 、遺產分割協議書等資料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監 護宣告卷宗、拋棄繼承卷宗及李仁賢於本院之案件索引卡核 閱無誤,而經本院核閱上揭書證內容,與聲請人上揭主張相 符,是聲請人上揭主張,應堪採信。本院審酌,相對人之應 繼分為3分之1,而系爭不動產市價總計約為4,800,000元, 以相對人之應繼分計算其應取得之不動產價值為1,600,000 元(計算式:4,800,000元×1/3 =1,600,000元),繼承人協 議分割之分割方法為由李宥嬉取得相對人之應繼分,並由李 宥嬉補償相對人1,600,000元,已符合相對人應繼分之價值 ,可見該分割方法對於相對人並無不利之情事。從而,聲請 人聲請許可為受監護宣告人李玉雯辦理系爭不動產之分割事 宜,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又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103條之規定,監護人即聲請 人應會同李珮渝,重新開具相對人最新之財產清冊陳報法院 ,併此敘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秀梅

附表:
編號 不動產之內容 分割方法 1 土地:屏東縣○○鄉○○段000000000地號 所有權人:李仁賢 面積:138.65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分之1 李玉雯繼承左列不動產之應繼分1/3,由李宥嬉取得。並由李宥嬉補償李玉雯新台幣160萬元。 2 建物:屏東縣○○鄉○○段000000000○號 門牌:屏東縣○○鄉○○村○○路00號 坐落土地屏東縣○○鄉○○段000000000地 號 所有權人:李仁賢 總面積:217.98平方公尺 陽台:13.50平方公尺 屋頂突出物:10.08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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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