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493號
聲 請 人 劉騰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智弘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
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
千元。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0元,故聲請
人應繳納1,000元之裁判費。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