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426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鄭悉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農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周素貞、周佳
玲及王祥宏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經核聲請人所提本票1紙,約定計息方式為「利息自發
票日起,依前述指標利率(貴行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加碼
1.166%計算。上開利息同意隨同指標利率變動而調整。又本
件聲請之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12年2月18日,查貴行定儲指數
月指標利率於112年1月16日調整為1.466%,另於112年4月17
日調整為1.593%,故依票載計息利率之約定,就利息部分請
求應為「自112年2月18日起至112年4月16日止,按週年利率
2.632%計算之利息,另自112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2.759%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請陳明是否依
上開計算方式更正利息部分之請求。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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