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93號
聲 請 人 顏麗貞
相 對 人 葉秀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葉秀雄於民國111年9月29日簽立借 據及本票1紙,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600,000元,約定清償 期為111年10月28日,且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 。並於111年10月1日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 普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 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借據 、本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第 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 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2年度司拍字第93號 編號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屏東縣 里港鄉 中和 299 0 0 274.85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