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2年度,92號
PTDV,112,司拍,92,2023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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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92號
聲 請 人 顏麗貞


相 對 人 葉秀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葉秀雄於民國111年9月29日簽立借 據及本票1紙,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00,000元,約定清償期 為111年10月28日,且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 並於111年10月1日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普 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 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借據、 本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 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 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2年度司拍字第92號 編號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屏東縣 里港鄉 中和 44 0 0 90.23 全部
附表(建物)︰ 112年度司拍字第92號 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9 中和路19之6號 中和段44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三層樓房 一層49.20、二層49.20、三層49.20,總面積147.60 陽台4.40、屋頂突出物8.96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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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