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2年度,64號
PTDV,112,司拍,64,202306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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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64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鄭悉慈
相 對 人 周佳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周佳玲於民國107年9月10日,以 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與債務人台農生物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2 ,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7年9 月4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 登記在案。嗣債務人台農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邀同相對人 周佳玲、第三人周素貞王祥宏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 款①5,000,000元,借款期間為自107年9月13日起至112年9月 13日止,分期按月清償本息,並有利息、違約金及加速條款 之約定。嗣債務人台農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又於110年8月 25日,邀同相對人周佳玲、第三人周素貞王祥宏為連帶保 證人,與聲請人簽立企業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書,授信總額度 為②5,000,000元(並共同發票,簽立票面金額5,000,000元 本票1紙),約定動用期限為自110年8月25日起至111年8月1 1日止,亦有利息、違約金及加速條款之約定。其後,上開 借款①、②債務人及連帶保證人於111年12月16日簽立變更借 據契約,借款①部分變更約定攤還條件為自111年11月13日起 至112年9月13日止,按月付息;餘欠到期一次清償。借款② 部分借款期間變更為自110年8月25日起至112年2月18日止。 詎前揭借款相對人自112年2月18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利 息),尚欠本金共計4,929,931元及利息、違約金。債務人 雖於112年2月23日與全體債權銀行完成協商,惟因違反債權 協商會議結論第五點第二項應遵循事項,債務協商視同違約 協商不成立。又前揭借款經聲請人於112年5月11日寄發催告



通知書催告相對人及債務人清償欠款,並分別於112年5月12 日、112年5月15日送達相對人及債務人,依約視為全部到期 。惟債務人逾期迄今仍未清償欠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 資受償,並提出借據、企業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書、連帶保證 書、授信約定書、變更借據契約、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 查詢單、臺灣銀行中屏分行函(債務協商不成立)、催告通 知書及收件回執、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 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周佳玲、債務人台農生物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及債 務人均仍未以言詞或書面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 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2年度司拍字第64號 編號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屏東縣 鹽埔鄉 新高 433 0 0 14,497.84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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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農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